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_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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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全日制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银行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订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授权受理学生的借款申请及借款资格的审查、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确认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及信贷档案的管理、协助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时统计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㈢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㈣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㈤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㈥能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㈦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在校学习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按期还清贷款;
㈧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在学院申请,也可以在生源地申请(不能重复申请)。学院申请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安排时间集中办理;在生源地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将相关资料复印一份交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条 贷款学生在每学年规定的时间内向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㈠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㈡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书(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借款并承诺监督学生还款);
㈢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㈣学生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
㈤经办银行、省学贷中心和学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系部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将初审合格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连同相关材料递交省学贷中心、经办银行复审。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组织已批准的贷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并将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 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后,将贷款统一拨付到学院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在固定的日期前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提前15天向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按院学生资助中心通知的就近时间,带上本人的贷款合同及有效证件,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院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在贷款学生离校前,院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贷确认书》,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将其贷款情况存入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计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总贷款额度、学院学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也可以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具体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计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以经办银行解释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六章 货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㈠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㈡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学生资助中心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收回贷款本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