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_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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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学前教育、小学部分)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我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学生每学年200元;特殊困难学生
小学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每生800元,初中生每学年每生1000元。备注: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省级试点资助对象: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省级试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补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备注:困难资助学生按上级分配数执行。
《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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