髙企认定管理政策问答_高企认定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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髙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问答2018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三、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答: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四、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五、2015年(含)以前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得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的要

求,不能继续使用。按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

六、如果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II类知识产权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

七、I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八、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 算有效专利?

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九、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十、“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十一、如果企业月初科技人员数为20人,月末时为22人,其中2名是新进人员,那么在统计月平均人数时,是不是能把这新来的2名算进去?

答:首先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判断2名新进人员是否符合统计要求,如果符合,则可以计入当月平均人数,反之则不可计入。

十二、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不包含。

十三、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十四、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2016年申请高企认定时,能否计算入2013-2015年的研发费用投入?

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十五、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

十六、技术诀窍是否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 答:不可以。

十七、“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专指是高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对象?

答: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十九、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产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答: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二十、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答:按0分计算。二

十一、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答:负值按0计算。

二十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都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都可以。

二十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中的“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答:“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知识产权证书后面的专利说明页。二

十四、“研发活动说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说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二十五、“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要求的验收或结题报告,是必须的吗? 答:是必须的。

二十六、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底的人数提供? 答: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义,并且已计入科技人员总数的人员提供,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十七、企业如何判断中介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 答:企业有权利要求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二

十八、中介承担任务当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比例要求,但任务完成后人员比例不达标,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是否还有效? 答: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就有效。二

十九、外省中介机构的条件如何确认?

答:企业不管选择本省还是外省的中介机构,都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企业有权利要求外省中介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或者咨询当地财、税部门。

十、中介机构条件中“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是否含20人? 答:包含20人。

十一、对中介机构纪律中“严重失误”如何界定?

答:“严重失误”是指中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产生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并对企业申请高企认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错误。

十二、财务专家评审表中的定性评价指标,是否是一票否决项? 答:不是。

十三、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十四、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三

十五、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三

十六、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三

十七、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十八、税务机关在曰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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