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_最新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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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及分类

1.1 定义

在国务院发布的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办法》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如下: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2 品种

麻醉药品目录共包括123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有可待因、罂粟壳、阿片、吗啡等25个品种。

精神药品目录共包括132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53种,三唑仑、司可巴比妥、氯胺酮等7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9种,异戊巴比妥、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等33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

2在处方方面,《条例》规定,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最终,《条例》强化了查处力度,杜绝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制度:一是根据药物发生滥用的情况,及时调整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条例》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SFDA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应当及时将该药物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二是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SFDA将依法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部门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三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条例》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思考及建议

3.1 思考

1.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这条意味着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可带出

第四章 结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同其它药品一样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另一方面,其独特的药理作用和生理作用使之具有易成瘾、易产生药物依赖的“毒性”。也就是说,这类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引起社会问题。因此,必须严格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十分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立法和监管工作,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逐步发展,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规体系必将得到更好的健全和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也必将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2005年 8月 3日 国务院令(第 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卫医发[200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3]卫医发[2005]《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定》 [4]中国乡村医药2007,14(2)《现行麻醉药品管理机制的探讨》 [5]上海医药2006,27(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简析》

[6]医药导报 2007(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颁布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07(4)《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现状及对策》 [8]药学实践杂志 2008(2)《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9]海峡药学 2008(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疑惑点及合理建议》

[10]会议论文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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