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_广东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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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54号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8年4月12日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
(二)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
(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灾情。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8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单位因保险理赔需要出具气象灾害证明的,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出具。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日照等气象要素的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气候品质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紫外线、能见度、负氧离子、人体舒适度等气象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二十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和公布。
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纳入相关保险费率风险评估因素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经济与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
分送: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
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副省长,省政 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 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南部战区、南海舰队,南部战区空军,省军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