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管理规定_连续烟气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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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数据的质量,加强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对进入环境监测网络用于环保执法的CEMS进行适用性检测和监督性检测。
适用性检测和监督性检测是判断CEMS性能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是否满足现实使用情况的一系列程序和活动,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进行。
第三条 CEMS生产企业申请适用性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适用性检测的CEMS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行业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并保证所送检的仪器不与其它仪器厂商、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CEMS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四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具体负责CEMS适用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CEMS适用性检测程序包括:提交资料(含申请表)、资料审查、现场勘查、签订合同、制定检测方案、初检、90天运行、复检、编制检测报告等(检测程序见附件1,申请表见附件2)。
上诉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提供一份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原件。
第六条 申请适用性检测的CEMS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至少三个月的现场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应用报告。
第七条 适用性检测合格的有效期为三年,检测台套数为一台(套)。监督性检测在三年有效期内抽查检测,检测台套数为一台(套),按适用性检测复检进行。第八条 适用性检测报告编号样式为“质(认)字[年份]-XXX号”,监督性检测报告编号样式为“质(督认)字[年份]-XXX号”,报告编号在同一年份内统一编排。第九条 生产企业对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进行技术和结构改动的,须重新进行检测。
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请检测。
CEMS系列产品,不予以减免任何测试项目。
对适用性检测不合格的CEMS,生产企业经整改后要求再次进行适用性检测的,生产企业应将整改的内容和说明等交质检中心审核,审核认为可以的,予以再次进行。
第十条 在适用性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的CEMS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适用性检测。第十一条 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CEMS适用性检测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质检中心对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性检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 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三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和生产企业。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适用性检测合格的CEMS进行重复检测。
附件,见压缩文件包:
1.适用性检测程序 2.适用性检测申请表 3.提交资料的内容 4.委托检测单 5.检测通知单 6.CEMS检测方案 7.合同电子版 8.原始记录表
9.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0.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