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要点_法理学期末复习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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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 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价值的回报,是“义务”的对称;

权力:权位,势力,包括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法制与法治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公法与私法 公法: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罗马法大全与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编纂了拜占廷帝国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在公元12世纪开始被人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部分,人们还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编纂后称为《新律》,作为法典的第四部分。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学说汇纂》为罗马法学家法学思想的集大成者,是历

代研究罗马法的学者所不可缺少的权威原始文献,其第八卷为地役权部分,系统介绍了罗马法中役权的基本概念与内涵、城市役权、乡村役权、城市役权与乡村役权的共同要件、役权的确认与否认、地役权消灭的方式等内容,为现代民法物权法的地役权制度勾勒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对于解决我国地役权法律制度中的疑难问题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

古代自然法与古典自然法 古代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希腊人认为,最初的国家和法律,就跟江河湖海、山川草木、飞禽走兽一样,统属于大自然现象,即自然形成的。要把它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而斯多葛学派所说的“自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某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一部分,理性支配宇宙,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也受理性的支配。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古典自然法学: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一种法学理

自然法与实在法 自然法: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实在法: 实在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针对于人类社会当时法学体系统称,基于其上存在的法学理论被称为“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to be(实际是)和ought to be(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在实证法学中,“恶法亦法”。以自由主义的理念判断,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信念作出价值判断的自由,因此在自然法下每个人都有判断实在法是否“恶法”的自由,法律何在?只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由于论证人类的不平等性而被雅典五百人陪审团判决有罪,但却拒绝出逃,伏“恶法”以维护法律权威,才有真正的法治。

奥斯丁与奥古斯丁 奥斯丁:英国法学家,“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霍布斯关于“强势政府”(权力)和实在法(主权者的命令),以及建立现代社会秩序之必然性的论述,是奥斯丁法理学的基本主题。奥斯丁的贡献主要在于:设定了分析法学的基本规则,而正是这些规则界定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在边沁学术遗产的基础上,努力通过严格的科学程序创设法理学学科体系,使法理学作为科学的一个分支成为可能。

奥古斯丁: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在罗马天主教系统,他被封为圣人和圣师,并且是奧斯定会的发起人。他是圣孟尼迦的幼子,出生于北非,在罗马受教育,在米兰接受洗礼。他的著作《忏悔录》被称为西方历史上第一部自传,至今仍被传诵。

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

法学体系是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所包含的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的法律,由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在一定时期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目的好似建设完备的法律部门和部门法。

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法律体系的十个部门法,都应为法学课程体系所包含,但课程体系范围更广,如法理学、法史学法律体系就不能包括;法律体系限于一国。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主要旨在解释法现象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它主要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以及法史学等;应用法学主要解释各个具体法律部门中的法现象,主要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等等。

理论法学的研究目的是多元的,可以采取逻辑的,历史的,比较的或者实证的任何方法。应用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是调查研究,情况总结或个案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

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

注释法学分为前注释法学和后注释法学。前的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的精确含义。后是则侧重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尔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代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生活服务,他们把纯注释的方法改为既注释又评论,着重从罗马法中提炼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结构。

评论法学,与注释法学派相,是13世纪中叶以后继注释法学派、而在意大利崛起的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研究罗马法。因为其代表和核心人物是巴尔多鲁,故也称“巴尔多鲁学派。

Jus和Lex Jus:基本含义有二:一为法,一为权利。此外,Jus还有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含义,含有权利阶段的应然概念。

Lex:较为简单,他的原意是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是权利实现的最后阶段,实然法。

Lex具体而确定,得用于纯粹司法领域,可以指任何一项立法,而Jus具抽象性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从形式上讲,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实质上,法律规则代表或体现一定阶级,一定集团的利益,或者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为准则。

法律原则,那些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

法律规则类似于法的细胞而法律原则是法的灵魂,法律原则更强调宏观上的指导性,内容广泛,覆盖领域更宽,稳定性更强。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

法律继承,新法在否定旧法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赋予其新的功能,使之成为新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法律移植,有意识地将一个国家或地区,名族的某种法律或法律体系在另一个国家和地区,民族推行,可以是主动的,也可是是被动的。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都是法律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途径,法律继承是古为今用,法律移植是洋为中用。法律继承的原则和范围一 法的技术,术语 二 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三 有关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 四 纯技术规范 近代法和现代法

近代法基本原则 一 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 保障契约自由(强调形式上的契约合法)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代法的转变 一 在保障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条件下,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二 契约相对自由(契约人订立契约必须保障最根本的公平和正义,强调契约订立的实质内容也必须合法)三 法律面前人人人平等(人人抽象变为具体,侧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实现人人平等的目标)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

所谓“积极”或“消极”是从国家履行尊重人权义务的角度来区分的。积极人权是指那些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才能履行尊重义务的人权,例如健康权,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或者创造有利条件,个人的健康权才能得到尊重。但是消极人权不需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只要求国家不进行干预就可以保障人权的尊重,例如表达自由,国家只要不限制人的表达,这项自由就可以得到尊重。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是托马斯阿奎那所提出的分配正义 按照人们的地位不同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 矫正正义 它关注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及出现不当和违法行为后如何调整的问题

西方法学发展的主要阶段

西方法学思想的历史发展大体可分为六个阶段:(一)起源古希腊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大约从公元前11世纪一公元前3世纪,尽管古希腊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但由于希腊文化的繁荣,法律思想先于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至今我们仍在探讨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然、法律与政体、自由平等、法治,等等。古希腊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惟一源头,其深远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二)构建古罗马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指罗马法形成时期,大约从公元前3世纪一公元3世纪。罗马人继承了希腊人的思想理论并用于实践,因此,罗马法具有应用性特征。罗马人以其特有的理性思维加上自然法思想的指导创建了人类第一部商品社会的世界性法典——罗马民法典,它的基本原则至今仍是商品生产必须遵循的原则。此外,罗马法学家关于立法和司法技术的思想理论是当今西方两大法系的共同源头。

(三)衰落中世纪阶段。这一阶段指欧洲的封建社会时期,大约从公元3—15世纪。这一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是基督教神学,法学被桎梏于神学之中,但从中世纪后期宗教神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它不再是纯粹的经院说教,而成为内容广泛的社会学说。罗马法的复兴、商业城市的发达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可以说,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文明的过渡时期,它通过基督教的中介,使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保留下来并流传至今,自由意志论、权利平等论、法治论等近代法律学说无不与中世纪宗教学说相关。

(四)资产阶级革命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指公元16_一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阶段也称经典自然法阶段。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然法旗帜,宣扬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民主共和、自由法治等革命理论,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此后,自然法学说在欧美掀起一场广泛的资产阶级立法运动,使资产阶级的法律要求制度化,其重要标志是1804年的《法兰西民法典》。

(五)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指公元18一19世纪,由于自然法思想已经制度化,资产阶级的法律视角转向实证方面,于是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这一时期也可称为分析法学的时代。这一时代的后期,由于生产的社会化,产生了早期的社会法学,它强调社会利益的平衡,从而为20世纪法学社会化奠定了基础。(六)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阶段是指整个20世纪至今,与当代资本主义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上的特点相一致,西方法学思潮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其特点是:出现了三大主流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三足鼎立;六强(社会学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并立、理论多元化的局面,并呈现出法律综合化和全球化的趋势。法的构成要素

法的构成要素又称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使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方式出现,而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而构成这种形式所应具备的要素就是法的构成要素。一般来说,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及技术性事项。法律规则是能够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体应用的法律条文。如民法上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法律原则是能够衍生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或在法律规则欠缺时可以以此作为法律判断依据的法律条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条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出现的法律用语的科学定义,以使人们了解这些用语的含义。

法律规则给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通过对法律规则的了解从而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当做出一种行为时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法律原则的意义是,一方面可以通过它产生符合原则所蕴含的道理的法律规则,以便人们去遵守,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则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的时候,法官可以通过对法律原则的应用和对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解决这些疑难问题。

法律概念使人们了解了法律用语的特殊意义,因此使人们知道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究竟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什么样的规范模式,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技术性事项是指法律的生效时间关于溯及力的问题,有关法律解释的问题,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规定。这三个法律要素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法律发展的历史叙述

原始法 主要通过习惯来调节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纠纷,规范人行为 一 非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 原始道德与道德禁忌利益混为一体 三 没有主体客体之分,自我意识几乎不存在 四 对习惯遵守的自觉性与强制性交织在一起

古代法 分为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在氏族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它建立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基础之上,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利益,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一 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女里的人身占有,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二 公开确认人们身份不平等 三 规定的惩罚方法及其残酷 四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封建制法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维护封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二 确认和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三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四 刑

法严酷,野蛮擅断

近代资本主义法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意志,维护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对其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一 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 保障契约自由(强调形式上的契约合法)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代资本主义法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 一 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二 法对经济的作用大大加强 三 法的社会化成为发展主流 四 法的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 五 法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 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外延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人的需要的产生效应的属性,其外延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本身的价值;二是法律促进哪些价值;三是指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依据什么标准作出评价。这一定义的特点在于,首先承认法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其次强调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的主导性地位,并且使用“效应”这一中性词凸显法的价值对主体的效应多元性。

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的基本构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由两种基本成分构成:一种是两个正义原则,另外一种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两个正义原则处于理论体系的顶端,而支撑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则是正义的基本理念。罗尔斯在不同的著作中讨论了许多基本理念,但是最重要的理念有三个,即关于人的理念、关于善的理念以及关于社会的理念。

论述综合法学视野下的法律本质观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从“法”的词源看,虽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关于法律的定义有很多学说,但这些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是有前提的、法从属于某个前提;另一类法律本身是绝对的,是没有前提的限制的。

一类观点认为法律的前提是自然法,另一类的观点法是绝对理性,源于上帝的意志。

本人认为: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法从属于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存在和发生的前提。社会秩序分为既定的社会秩序和理想的社会秩序两类。作为工具的法,对给定社会秩序而言是对秩序的描述、强化和发现,对理想社会秩序而言,法是一种创建。立法时必须考虑立法的目的,立法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影响。

具体来说: 世界上,可以有不自由的秩序,但绝对不存在没有秩序的自由。要自由就要有秩序。个体需要自由,群体需要秩序。保护秩序就是保护了自由,维护了秩序就是维护了自由。自由是什么?自由是天赋人权。换句话说,天赋人权只有在秩序中才能实现,没有了秩序也就无所谓天赋人权。

为什么要法律?因为有人为了自己的天赋人权常常破坏秩序而危害他人的天赋人权。秩序要求人们按照秩序的规则行使自己的天赋人权,法律要强制人按照规则行使权利。法律存在于群体生活中,为了维护群体生活的秩序而诞生的,因此法律是维护秩序的一种工具。

更深一个层面要讨论的问题是秩序?什么是秩序?为什么要秩序?如何形成秩序?什么样的秩序是善的秩序?什么样的秩序是恶的秩序?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秩序?要维护什么样的秩序?就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我们需要一个平等为基础的秩序,还是要一个以绝对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秩序?这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

功利层面上,法律必须低于秩序。法律是被强化的秩序,但是法律不是秩序的全部内涵。社会生活全部法律化就意味着社会的僵化。

当我们谈法、法治和法制的时候,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求仁得仁。关于法的不同定义意味着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的地位。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意味着法服务于社会,而非凌驾于社会秩序至上的绝对东西,法服务于人的自由,而不能凌驾于人的自由之上。法是人们实现自由的一个工具和路径,而非唯一的工具和路径。我们需要法律,但法律不能神圣化,更不能教条化。

当我们谈法制和法治时,首先要明确我们要创建或维护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对人的行为进行什么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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