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_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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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讲 法理学概述
一. 法学的研究对象及产生标志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或者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其一,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具有社会研究对象的一般属性。(科学分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社会现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文科学分为社会科学与哲学。法学的最终目的是人文关怀。
其二,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具有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和学科不同的特点,这种目的集中体现在法学是以法或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其他学科研究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学科的自身问题。其三,作为一个学科,法学不是对本国法律的简单注释,法学是一门科学或一个完整的科学系统,是建立在对法律现象的深入分析,研究和理解基础上的。它区别于对法律的零星思考。
法律是有不断变动的文字背后相对比较稳定的表达形式,价值准则和基本规律构成的。
萨维尼(意大利):法律是民族之精神。法律必须植根于社会实践中。
(二)法学产生的标志
第一,从逻辑上看,法学产生的首要条件是法律的产生。法律具有家族相似性而不是具有家族相同性。古树莫存生,杀人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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