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工作指南_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小金库治理工作指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部分“小金库”治理工作指南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二、“小金库”的存在形态三、三个“实施办法”规定的“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四、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五、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六、检查“小金库”的主要方法和切入点
七、常见问题解答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财政、财务、会计处理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四十二条同时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所谓“单位账簿”是指本单位财务部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资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体正确:即记账主体要符合规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要分别核算自身发生的业务事项。如果上级单位将应属本单位所有的收入列入下属单位(含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单位)或将资金转入下属单位,应认定为上级单位的“小金库”。
(二)账簿合法:即账簿形式要符合规定,本单位发生的业务必须在本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中核算。如果列入本单位的台账、备查账而没有列入本单位的会计账簿中,即为“小金库”。
(三)内容真实:即核算的内容要真实合法,如实核算、反映和各项业务。如在合法账簿中反映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即为套取现金,认定为“小金库”。“小金库”的存在形态
概括讲“小金库”主要包括: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是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是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五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六是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以多种形态存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金形态。现金形态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如: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二)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个人存款形式存在。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账外单独设立的账户;通过收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等。
(三)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劵、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式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或其它“小金库”资金在违法理财过程中形成的产物,而购物卡还可能是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运用“小金库”资金购买赠送的。
(四)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态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一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还有一部分用资金购买形成。固定资产来源途径大致有两类:一是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形成的账外资产;二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例如,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将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有的单位公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搞“阴阳结合”,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五)股权和债权形态。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藏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
三、三个“实施办法”规定的“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1.截留销售和劳务等的经营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佣金手续费收入等。2.资产出租使用收入:隐匿或计入下属单位。一种是在下属单位直接列支,另一种是列入下属单位的往来账目,在本单位的账目中没有体现。以上两种均应认定为“小金库”。3.转移资产处置收入
4.坐支截留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
5.隐匿、截留税务部门返还的三代手续费:收支均应在收入和支出中列支,如在往来反映属会计核算不规范,应作调账处理,不属于“小金库”。如果不入账或者直接走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支,即为“小金库” 6.转移收入到下属单位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1.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虚假的业务,另一种业务真实,但金额虚假,以上两种均为“小金库”。2.虚列资料费劳务费等发放津贴补贴 3.以假发票、假票据、假合同等套取资金 4.虚列工资福利费等人工成本套取资金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1.固定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 2.对外投资未纳入账簿核算 3.无形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
4.下属单位清算遗留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1.下属单位收支未设账核算 2.私设会计账簿核算
五、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的常见手法
(一)利用外单位账户设立“小金库”。这种手法较为简单,一般是借用其他企业(单位)的账户,将一些通过不正当渠道取得的资金转入此账户,然后提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通过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设立“小金库”。主要表现为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委托给关联企业,或者是利用行政上、业务上的垄断地位指定某些企业从事某项能够带来收益的业务。作为回报,这些企业往往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酬谢款给施恩企业(单位),在账外设立“小金库”。
(三)虚列应付款项。多发生在一些往来户较多的企业,通过与往来方串通,甚至出具虚假收据或发票,虚列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人为提前报废大宗资产。先在账面上以看似合法的和较为完备的手续,将一些尚可使用的大宗资产蓄意提前报废处理,资产被冲出账外,待以后再设法变现,设立“小金库”。
(五)违规收取回扣设立“小金库”。在一些自购商品和建设工程中,故意抬高购进商品的价格、数量以及建设合同的承包价格、单位造价,在账外和关联企业谈妥条件,达成默契,捞取回扣,设立“小金库”。
(六)利用往来账户套取资金。在一些往来资金较多企业,由于往来户数较多,发生次数较为频繁,一些技术熟练的会计人员被授意利用其自身的技术,将一些资金在多个往来户(尤其要注意:其中一些账户很有可能是挂账多年)之间来回倒腾,频繁地调账,达到既冲平挂账户,又提出账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目的。
(七)利用设备采购套取资金。主要表现在设备购置品种和批次较多、规格相近,非专业人员又不易直接辨别这种情况下,通过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利用价差或者虚构项目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利用工程项目套取国家国有建设资金。一些企业年年有相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有时通过对老项目搞“三新”,即部分更新、翻新、刷新,新瓶装旧酒,同时这些工程表面上都有完备的工程设计、预算和财务决算手续,偷梁换柱,骗取国家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
(九)以拨代支,以领(借)代报形成“小金库”。这种方法在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较为少见,主要是发生在那些财务管理比较薄弱的基层单位,往往不管有无发票,手续合不合规,只要有“一把手”签字,钱发出去账上就做支出,一旦资金使用监管松懈,就很容易形成在账外乱列乱支的“小金库”。
(十)利用改组改制设立“小金库”。某些企业往往在改组、改制、重组、更名过程中,借机甩掉包袱,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人为操纵,蓄意压低优良资产,甚至在账面将许多往来账目予以核销,以后再收回资金时,不入单位新账,形成“小金库”。
(十一)自制、自购收据设立“小金库”。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下属企业较多、行政意识比较浓的部门,向下属企业收取各种资金,多用自制或者自购的普通收据代替正式的发票、收据,以此手段敛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进行账外开支。
(十二)往来款项核销后收回不入账形成“小金库”。有时企业在核销了应收账款之后,又从原欠款企业收回了部分款项,却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将收回的款项以存单的形式形成“小金库”。对这种情况,审计时难度比较大,往往在盘点库存现金时被发现。
(十三)收入不入账形成“小金库”。企业将主营业务以外的一些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项、上级拨款和劳务收入等,采取不入账的做法,直接转移至“小金库”。
(十四)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现金。企业将一些大额的虚假票据报销,套取现金,存入“小金库”。对一般的虚假票据,审计人员比较容易发现;但对于票据本身是真的,而经济业务为虚构的现象,查处难度较大。在审计时,需进行延伸审核,对比分析,询问相关人员,或者通过举报线索才能发现。
检查“小金库”的主要方法和切入点
(一)检查方法 1.突击盘存法
对于私设“小金库”的部门来讲,除保管困难外,现金是使用起来最为方便、最为便捷的。对这种形式的“小金库”,实践中比较有效的检查方法是突击盘库。对于盘点,一定要掌握好时机和对象,盘库前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周密安排,根据掌握的线索资料,准确判断资金存放的地点;盘点时要注重两个结合,一要与清理收费票据、现金支票、空白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作废存根等资料结合起来;二要与保管的实物资料相结合。盘库时注意保险柜中保管的房产证、土地证、有关资料证明、笔记本、信封、钥匙等实物资料。当判断现金会存放在多个保险柜时,应安排几个盘点小组同时进行。如果发现账款不符现象,应追查到底,查清原因。对于存放于保险柜的存折、存单,不管是单位户或是个人户,都要进行深入查证,确定是否属于“小金库”。
2.收入核实法
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行政管理、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尽量掌握其各种收入的来源,以利于确认是否全部收入都已入账,核对报表与收入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重点核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各类协会、学会的收入、投资分利、房屋租赁收入,出售低值易耗品、材料、废料收入等是否入账;审查有无非法收入或用不合法票据收费,有无截留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支出追查法
通过审查各项开支,检查是否有虚报冒领款项转做“小金库”的情况,特别注意审查白条抵库、大额和金额较整,有规律的支出,必要时延伸到关联单位。盘查实际支出,账面列支数额与实物的单价、数额是否相符,看有无报支发票而无物资,有无以购代领虚列支出的情况。
4.账户核对法
审查被查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同被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同时,核实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
5.清查票据法
检查票据购买登记簿,清点所提供的票据存根是否完整;审核票据编号是否连续,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复写字迹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现象,作废的票据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可以票据领购、使用、缴销、结存登记为线索,通过计算机排序、计算或人工摸排审核寻找差异。
6.审阅相关资料法
一是审查会计凭证后附的原始凭单,考究其真伪。二是审查合同、协议,特别注意保证金和押金的情况。三是查阅被查单位的会议记录,因为会议记录往往能反映一些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蛛丝马迹,可以通过审阅会议记录来获取一些问题的线索。四是查阅会计人员交接记录。会计人员交接记录是非常重要的检查证据,能够记录交接过程中涉及到全部会计账簿、资料等真实情况。认真检查历任会计、出纳人员的交接记录,可能会发现违法乱纪问题的线索。
7.调查询证法 通过询问、调查有关部门或知情人员,并对其做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调查、核实证据。
8.分析比较法
一是对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对同一类型的事项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从而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注意被查单位历年在对待同一件事的处理上是否一致。比较分析可以利用计算机来进行排查。通过对计算机数据的筛选、分析,能有效解决数据量大、流程复杂、时间紧等难题,提高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9.现场勘察法
主要到被检查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查看,观察办公场所有无闲置租赁、电梯间有无移动传媒广告、通讯机站等情况,按照目前市场运作机制,这些情况都可能为被检查单位带来额外收入,尽管这些收入可能比较少,但这些收入往往能成为发现“小金库”的重要线索。
10.延伸检查法
在分析判断发现疑点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向资金往来单位或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和向有关人员询问,结合财务资料和经济资料,选择与被查单位资金结算频繁、经济往来密切的单位进行调查。找出线索打开缺口。各调查组也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就特定事项向资金往来单位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搜寻蛛丝马迹,对查出“小金库”至关重要。
11.利用举报法
在开展“小金库”的检查时,公布“小金库”检查线索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也很重要,一旦收到“小金库”举报信息,检查组应对举报信息的真实程度进行初步判断,重点对举报涉及的有关人员、资金流向进行调查,参考“小金库”举报信息进行实质性测试,可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在实际检查中,大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合的方法综合运用。
(二)检查“小金库”的切入点
查处“小金库”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作出系统性判断;再对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数据、业务数据和业务活动进行对比分析,来判断这个单位是否有私设“小金库”可能,哪个部门有可能设置“小金库”,确定检查“小金库”的突破口。
1.从检查收入入手。首先摸清被查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项目、来源及收取方式,摸清所有收入的来源渠道和环节。其次,对已有的收入项目和可能存在的收入环节,就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要逐一核实,判别真伪。这是一种完整性的检查,主要针对截留收入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
2.从检查支出入手。首先分析支出项目增减变化情况,看有无异常现象。其次,重点核实如下支出项目:一是核实租赁费支出的真实性,对车辆租赁费、房屋租赁费等大额租赁事项,要分析必要性,并对可疑事项现场核查。二是核实维修费支出的真实性,对大额房屋、设备等维修,要分析必要性,并现场查看。三是核实劳务费支出的真实性,对劳务费支付给有关单位的,延伸到劳务单位进行核实;对劳务费支付给个人的,与本人进行核实。四是核实会议费支出的真实性,重点查看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名单等资料,必要时到宾馆饭店进行核实。这主要是针对虚列支出式、套取式或者叫骗取式设立“小金库”的情况。
3.从检查对外投资入手。
4.从检查票据入手。包括收据、支票和发票。检查收据主要是针对截留收入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检查发票主要是针对虚列支出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
5.从检查银行账户入手。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所有银行账户及批准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核查银行账户的个数。二是核查对账单余额和会计账面余额是否一致,银行对账单上的每笔业务与单位银行存款账是否一一对应,摘要注明的资金流向是否相符,发现可疑应延伸到所属银行进行查询。
6.从延伸检查下属及往来单位入手。了解被查单位下属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经济业务往来等情况。延伸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下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否汇入大账;二是被查单位委托下属单位和往来单位代收的各项收入是否入大账、是否全额入账;三是下属单位是否存在报销上级单位费用的情况;四是关注往来款,特别是一些长期挂账或异常的往来款项。主要是针对转出转回式设立“小金库”的检查。
七、常见问题解答
未能确权的“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和其它专项基金,权属存在瑕疵的账外房产等,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因历史原因尚未确权的“拨改贷”资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和其它专项基金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应加大“拨改贷”资金等专项资(基)金的清理力度,尽快确定权属,并规范账务处理。
对于权属存在瑕疵的账外房产,企业应采取措施,尽快确权。一时难以确权的,如果已经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规范资产管理的,不认定为“小金库”。权属清晰的账外房产,以及利用上述房产进行出租经营等,取得的收入未入账的,应认定为“小金库”。
2.账销案存资产、已完全摊销资产,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账销案存资产、已按有关制度规定完全摊销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的资产(包括一次或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应建立健全辅助账簿,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对上述资产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认定为“小金库”。3.盘盈资产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在盘点中发现的盈亏资产均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入账。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盘盈的库存物资、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库存商品,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账簿核算;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和职工个人捐赠建立的帮扶基金,是否认定为“小金库”?企业接受职工个人捐赠以及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并主要用于内部困难职工而建立的各种帮扶基金,制定了基金章程和管理制度,且规范进行财务收支核算的,不认定为“小金库”。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建立的基金,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的,应认定为“小金库”。
5.企业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支付给宾馆酒店且已在单位法定账簿列支的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款项,是否认定为“小金库”?企业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形式支付给宾馆酒店且已在单位法定账簿列支的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款项,存放于宾馆酒店或用于其他支出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
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对方给予的实物补偿、有价证券或通过报销方式取得回报的,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企业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取得实物补偿或有价证券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的,认定为“小金库”。未按规定取得相关收入,却通过在对方单位报销费用等方式获取回报的,也认定为“小金库”。
7.应由上级企业负担却转由下级企业或关联单位负担的成本费用,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上级企业将应属本企业所有的收入计入下属企业(含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单位)或将资金转入下属企业,同时由下属企业从上述收入、资金中列支应由本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的,应认定为上级企业的“小金库”。
下属企业直接列支上级企业成本费用的,属于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应认定为下属企业的“小金库”。
8.检查发现的账外资产如果无法取得原始凭证、难以确认其原始价值应当如何入账? 检查发现的账外资产难以确认其原始价值的,应当按照重置成本估值入账;但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估值大大偏离该资产市场价值的,也应当将其低估金额作为重点检查发现“小金库”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9.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未纳入账簿核算的是否认定为“小金库”? 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用于生产经营、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物应当纳入财务账簿核算,未纳入财务账簿核算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国有企业接受捐赠的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物,只要已在辅助账簿反映就不认定为“小金库”。10.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是否属于“小金库”? 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应当纳入中方人员派出企业(单位)账簿核算,未纳入派出企业或单位账簿,或者在劳务费用结余中坐收坐支的,应当认定为“小金库”。11.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含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关系不仅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与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密切相关,为此,国有企业工会、党团经费、职工持股会相关资产(含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属于专项治理内容。
1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有关部门委托经营或对外承包的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委托经营的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外承包的企业应纳入延伸治理范围,并要特别关注相关租金或承包费是否纳入规定账簿核算。
13.长期亏损、关停并转或正在进行破产重组、改革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根据《国企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为此,在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时尚未注销的长期亏损、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破产重组、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于在《实施办法》下发后至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前(9月底)注销的国有企业也应当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可以不单独填报自查自纠报告表,但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进行说明。
14.社会团体所属或出资设立的企业如何开展专项治理?
对于社会团体所属或出资设立的企业应当区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国企实施办法》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社团实施办法》作为社会团体治理的延伸单位开展专项治理。
15.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由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干部兼任,业务主管单位将本单位经费转拨给社会团体形成社团的经营性收入,开支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费用。此类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在报表中反映?责任由谁承担?
此类问题应该认定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小金库”,应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的报表要求填报并单独上报。在责任承担上,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小金库”形成的主导因素是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属于被动接受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承担责任;二是“小金库”形成的因素是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承担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和《民政部关于对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民社函﹝1998﹞224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此,对于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干部涉及“小金库”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16.社会团体利用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绑定的收费,是否认定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小金库”?
首先要分析该项收费的权属。收费属于业务主管单位而列入了社会团体的账户,应认定为是业务主管单位的“小金库”,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报表中反映;收费属于社会团体而未入账的,应认定为是社会团体的“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