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沪环保总〔〕231号_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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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总〔2012〕231号

关于加强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和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规范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整改要求,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级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整改工作(见附件1),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其根据考核结果查找原因,按技术规范要求维护、调试自动监控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在《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中明确考核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对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设备参数设定和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进行公示,并责令企业恢复设备参数正常设置并消除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因素。

三、整改期一般为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整改期间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方法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情况报告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四、环保部门于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15天内安排整改验收工作。因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而导致监督考核未通过的,安排监测部门进行比对监测;涉及其他不正常运行行为的,组织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五、环保部门确认比对监测结果符合技术规定、现场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档案齐全,出具《整改验收意见》(见附件3)并将其作为监督考核的依据。区县环保局应将企业整改情况归档保存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联系人:陈轶波(总量控制处(监测处))电 话:23116950 电子邮箱:chenyb@sepb.gov.cn

附件:1.自动监控设施监督考核整改流程

2.整改通知书(参考格式)

3.整改验收意见(参考格式)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自动监控 监督考核 整改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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