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的法律问题及应对_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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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的法律问题及应对

作者: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何伟基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初期尝试性地创立的一种企业贸易形式,它最早出现于1978年的东莞,是由张氏投资有限公司主席张细创立。现时这个经济主体主要遍布在珠江三角洲,其中在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最多。

2008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力争到2012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厂基本完成转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幅度呈现较大增长”这一规定大大冲击了广东省的三来一补企业。2009年7月7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政策上、法律上给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很大的鼓励和支持。

笔者就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将要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分析:

一、三来一补企业的特征以及将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三来一补企业的性质。“三来一补”企业主要的结构是:由外商提供设备(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来一补”企业;中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核算,各自记账,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业各负连带责任的。

也就是说,三来一补实质上相当于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车间或工作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可知外资企业在中国成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三来一补虽然挂着“企业”的名义,但实则上却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所以不能以在国内直接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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