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收费政策_自备电厂国家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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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2004〕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并规范了企业自备电厂的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前一段,各地认真制定并出台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对政策认识不一致、落实不积极、执行时间滞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态度要坚决,进度要加快,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落实差别电价等政策,改善电力供求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新的《目录》颁布之前,对有关高耗能企业要严格按现行产业政策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新的《目录》颁布之后,按新的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

三、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及附加的适用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分别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予以认定。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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