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准备资料_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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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概念: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渊源:1)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3)各国国内商事法律制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民法与商法是基本法,属于子法,公司法与买卖法属于枝法,即第三级法律;商法是基本大法的一种,在民上合一的国家,两者合起来为基本大法之一。
5.大陆法渊源:①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②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③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④.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6大陆法的结构 ①.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②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7.英国法的渊源 :A.判例法。B.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 起作用。C.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8.英国法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了英美法中特有的二元结构体系,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
9.美国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行陪审制度。
10、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
11、美国法结构: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补充和匡正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12、两大法系的区别 :①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②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③对法的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④、法律术语不同。
13、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
(三)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
14、中华法系:初礼而后刑。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15、国际商事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主要)
16、商事组织:即企业制度,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充实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17、按法律分类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8、1855年英国公司法确认有限责任制后,股份有限公司才得以飞速发展,为大多数企业采用。
19、公司设立步骤:①一定发起人发起②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③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的第一届管理机构。④由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给予登记后,公司成立。
20、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组成:①组织大纲②内部细则
21、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章程通常用单一文件表示,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2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根据某些国家公司法规定选董事兼任。董事权利已补属于股东大会,而属于监察大会。
23、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为了维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有些国家如:美国各州公司法,都允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英国选举董事实行一股一票一项制。
24、美国上市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达到2/3以上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中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留监事会的前提下,在董事会中选1/3以上独立董事,而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为公司任意设置机关。
25、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
26、德国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察人组成,但是公司可以按章程中规定来用更多的人数 德国监察人会:股东与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
27、法国法:1966年只有一种制度。
28、日本法:株式会社,即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检察役:构成合议体制,独立行驶其对公司会计的会计检查职务。
29、英国法:监督职能由审计担任。
30、美国法:在美国主要是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外部对公司进行监督。对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主要有两个阶段。①先算后散。例,英。②先散后算。大陆法国家。
31、合同的有效成立主要有以下六项要求:①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②当事人必须具有行约的能力。③合同必须有对价约因。④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2、英美法的对价:英美法把合同分为两种类型①签字腊封合同(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印交给对方,不需要对价)②简式合同(必须有对价,包括口同合同与并非以签字蜡封或做成一般书面合同)
33、英美法:“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原则”美国已经摒弃对价制度。
34、法国法把合同分为两种情况:①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要约(法院有权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根据其职权通告不按法定形式创立的合同(直接认定无效))
35、一种是把某种法定形式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除法律规定的形式除外(法院接受)
36、以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无论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中国在核准公约时,对第十一条提出保留声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
38、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德国法律性高于法国法弹性。
39、《统一法典》已形成了新的规则,要约即使没有对价支持,对要约人仍具有约束力。40、要约生效的标准:到达主义,了解主义,抽邮主义。
41、如何解释合同的问题存在两种说法①强调探求表人的 真实意思“意思说”法国法用。②德国法原则上用意思说但在涉及商事方面问题也有例外,英美用“表示说”
42、英美法认为如果合同规定了旅行的期限,则债务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如合同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于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请求债务人赔偿由于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
43、英美法:与大陆法不同,英美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违反担保)两种情况
44、违反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4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46、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想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违反条件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违反担保只能请求赔偿。
47、在英美法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在下列两种中做出选择,①可以根据违反条件处理②也可以把违反条件作为违反担保看待。
48、在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中存在一种中间性,违反中间性条款。
49、一般在涉及工地买卖或公司债务的交易时,英国法院通常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损害赔偿的方法有:①恢复原状②金钱赔偿 50、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以金钱赔偿为原则,恢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英美法“金钱上的恢复原状‘
51、英美法认为计算损害的基本原则是使用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52、可解除权的方法:①由法院做出解除合同的判决②无须经过法院,只需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法国法采取第一种,德国法第二种,英美法主要第二种。《德国民法典》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之间选择其一,不能同时有两种权利。即:两者不能就同一债务关系并存。
53、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
54、德国法认为:法院有权对违约金给予减少或增加。法国法:在过去认为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金额给予增加或减少。英美法:认为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不能给予惩罚(可以规定一些罚金条款)
55、情势变迁原则: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事情。情势变迁的一个重要论据是”合同基础论“。大陆法里承认情势变迁原则,但在民法中,对于情势变迁的效力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56、合同落空:是英美法术语,与大陆法中的情势变迁相类似。
57、合同的消灭:法国法与德国法认为,免除是对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成立。德国法还认为,免除是抽象的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相独立。日本民法典认为:免除是单独行为,只要债权人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债务关系可归于消灭。
58、产品责任法: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生活类消费者)也保护生产消费者。
59、产品责任特征:①产品缺陷造成的。②侵权责任③侵害赔偿责任 60、疏忽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原告有举让原则,被告有反证的权利)61、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排除故意的情况即可 62、原告在一次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把所有原则都应用上,让法官裁定依哪项原则判决。63、产品定义:产品指具有真正价值的进入市场而产生的,能够作为组装调查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64、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经过生产即加工与制作②用于交付即销售 65、产品缺陷:①制造缺陷②设计缺陷③警示缺陷 66、英国的产品责任法采用是疏忽责任原则 67、德国法采用疏忽责任原则,在确定有关产品责任的管辖权方面,德国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决定管辖权的原则 68、法国产品责任法式由民法上的合同责任与不法行为责任构成的。69、电子商务是传递交易的延伸。70、电子商务的经济流动具有虚拟实在化的特征,核心电子合同 71、仲裁特点:①广泛的国际性②高度的自治性③强制性④相当的灵活性⑤很强的权威性 72、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73、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仲裁协议:①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②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③制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④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⑤在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没有在两个备用仲裁条款中做出选择的仲裁协议。74、执行条件(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公民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六个月。75、国际商事诉讼基本原则①国家主权原则②国民待遇原则③平民互惠原则④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6、外国法院判决可以与执行违反对于金钱判决一般采用重新审理程序,对于非金钱判决各州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