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_中国海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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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浙海渔发[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3-20
【实施时间】 2009-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
2【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
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在浙各有关技术单位: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要求,结合我省“保稳促调、转型升级”和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需要,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本着“项目支持,程序到位,形式简化,监督检查”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化许可程序,简化审查形式,减化工作环节,为涉海项目提供直接、快捷的海洋综合管理服务。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并按规定出具海域使用预审意见。优先保障拉动内需项目用海,推动保稳促调项目用海尽快到位。
二、加强科学围填海,坚持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理念。在非淤涨海域,符合平面设计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和以防灾、环境整治等为主要目的的围填海工程用海优先审批或申报。积极做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对企业自行投资、面积较小、逐年多次填海形成或通过转让取得的填海工程,未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建设期未实施监理及施工单位解散等情况,根据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适当简化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建设期相关材料,相关内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报告中合并编写。
三、支持区域建设用海,提高海域整体利用率。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达到整个区域规划面积的50%,并附有项目证明材料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其论证报告评审在通过并获国家海洋局批准同意后,可先行开展围海活动及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批准的规划区内单宗用海项目不再单独论证评审,办理确权手续时,单宗用海论证材料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整体论证材料作为依据。
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在导则基础上,应突出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的合理性、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及对周边主导功能的协调性、海域使用面积的合理性、使用年限的适当性、利益相关者处理的可能性等重点详细论证。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编制报告表的,一律采用报告表的形式论证,必须编制报告书的,应当根据项目用海的特点有所侧重,对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6.3.1的内容,应当以引用资料为主,除重点问题专题分析需要外,原则上不做现场调查,对资源、生态的损耗分析目前暂不作货币化估算,对相关评价已有有效结论的,应当直接引用相关结论。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应当在路由勘测报告中增加海域使用论证相关内容,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作为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各海洋主管部门要为业主做好论证的服务工作,及时告知论证环节的相关规定和论证资质单位持证情况,但不得为业主指定或变相指定论证单位。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3个工作日内,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单位凭协议到海洋部门办理《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联系单开出日到正式提供报告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天,报告书提交后15天内完成评审工作。除需要现场外业补测外,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的修改和专家复核工作。论证资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论证时效性,在保证论证质量的前提下,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如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超期,将按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效能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海域使用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机关应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职责、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快审查、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不报。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机关不得自行设定除《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申请条件。各地应按照《行政许可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核查受理申请时要求提供的材料,对不符规定的及时予以清理。
六、对政府主导并垫支海域使用金的拉动内需的用海项目,在按规定上交中央30%部分海域使用金后,70%地方留成部分可申请缓缴,具体缓缴办法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5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台沿海产业带滩涂围垦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渔管〔2009〕9号)执行。
七、积极提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效率,提供抵押登记资料的网上查询,缩短服务时间。
八、服务海洋与渔业经济,促进公益性项目发展。对于直接服务于民生和海洋与渔业经济且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如渔港、水电等公益性项目,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单项评价等级降低一级后符合编制报告表形式的,可以编制报告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生态补偿的,经下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予以减免或暂缓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军队、海事等部门的,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可以函审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九、服务区域建设,简化申报形式。高涂养殖围垦项目或连片围填进行建设开发的滩涂海域,尽可能采用高涂养殖围垦或区域建设规划环评的形式,其高涂养殖规划或区域建设规划等相关报告中及时采纳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资料和内容;对已进行了高涂养殖围垦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的滩涂海域进行开发具体项目或单个建设项目的,简化环评要求与内容,直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因地制宜,合理适用海洋环评技术标准。各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要从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周边情况不复杂、敏感点较少和环境利益相关度低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文件编制前的了解、沟通与确认,可以调整(降低)小于一个等级的各单项评价内容的评价等级幅度;根据项目所在具体位置和评价等级,水质、沉积物和海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断面和时间要求可以适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最低要求;有历史资料且数据在有效数据时限内、可作为环评依据的,可以采用历史资料进行评价。
十一、协同配合,优化审批程序。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军队、海事等部门征求意见且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可以函审审查;海洋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听证会的组织形式和时间、地点选择以就近、便捷为原则,充分听取项目当地部门单位和民众的意见。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审核可与环保主管部门同级审查,共同召开项目环评的专家审查会,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十二、进一步缩短海洋工程环评审批时间。有核准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完备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报批稿后,原则上按法规规定时限缩减一半,即收件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加快海洋工程环评许可效率。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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