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_企业所得税季报表a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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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编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纳税人编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10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1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5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7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5行、第17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7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10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5行;实行经税务机关

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7行。

2、第二部分为第18行至第23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9至21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1至2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4、第5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往期多缴的所得税在本期的抵缴额”:填报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所得税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期抵缴的所得税额。

9、第1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10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且第10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0、第12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1、第13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

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3行=第12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3行=第12行×1/1212、第14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13、第15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5行=第13行×第14行

14、第17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5、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0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7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0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5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7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7、第21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

第一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7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1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8、第22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3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1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2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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