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标准答案)1_试卷及标准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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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质监系统执法打假大比武初赛试卷

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一)单选

1、A2、B3、D4、C5、D6、D7、A8、A9、C10、C11、C12、C13、B14、A15、B

(二)多选

16、ABD17、ABCD18、ABCDE19、ABD 20、ACDE21、ABCD22、ABC23、BCD24、BCD25、ABD26、ABCD27、ABC28、BCD29、ABC 30、ABCD

三、找错题(每题2分,共10分)

评分原则:判断对错正确得1分,准确找出错误并改正得1分,找出错误但未能改正的得0.5分。

1、(错)原因: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2、(错)原因: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

许可证

3、(错)原因: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4、(错)原因:不可以

5、(错)原因:去掉增加营养这个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

1、(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依法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该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根据以上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依法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法人非依

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行政相对人。(所占分值:1.5分)

(2)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将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和加罚3%的数额一并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295条规定了当事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有关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加罚3%数额的规定具有民事诉讼上迟延履行金的性质。既然行政机关已经决定加罚,加罚的罚款数额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部分,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减免。如果强制执行的数额等于当事人主动按时履行的数额,无疑会鼓励违法行为人不及时主动履行。因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将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和每日加罚3%的数额一并申请执行。(所占分值:1.5分)

(3)法定复议期间以后,上级质监部门发现下级质监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如果是行政许可行为,上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予以撤销。如果是行政处罚行为,上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

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6条责令纠正或者撤销。(所占分值:2分)

2、不违法。(所占分值: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A公司生产的竹地板全部出口,未在国内销售,不适用《管理条例》,企业不需办理生产许可证。(所占分值:2分)

3、某市质监局A局长的行为属于受贿。(所占分值:3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本案中,某食品企业以交易的形式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凯美瑞轿车卖给某市质监局A局长,而A局长也对该食品企业作出减轻处罚的承诺,这种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方式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

为受贿。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某市质监局A局长的行为属于受贿。(所占分值:2分)

4、(1)一般事故。(所占分值:1分)(2)调查步骤:(所占分值:1分)

①由市(级、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②委托有关专家或单位对曳引驱动系统进行设计校核、制造资料核查;委托检验机构对事故电梯及安全装置检验;聘请专家确定事故原因。

③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证据。

④查明事故伤亡情况、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⑤分析事故原因。

⑥确定事故的性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和处理意见。⑦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⑧写出调查报告送组织该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批复。(3)调查主要对象:(所占分值:1分)①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

②使用单位相关人员; ③设计单位相关人员; ④制造单位相关人员; ⑤监督检验单位相关人员;

⑥其他可能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人员。

(4)确认的违法事实:使用单位没有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要求,电梯投入使用超过30天未办理登记手续。(所占分值:1分)

可能发现的违法情况:(所占分值:1分)

①设计单位是否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 ②制造单位是否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制造; ③安装单位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

④监督检验单位是否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五、综合题(20分)

答案:

1、违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流通许可、餐饮许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要从事食品生产,需要先从有关监督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审查申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食品加工资格时,监督部门会对申请者的加工环境、加工工具以及人员的健康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才发证。在本案中,从事食品生产未经有关监督部门许可,其行为当然违法。(所占分值:3分)

2、可以予以封存,查封该饮料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的400多件饮料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所占分值:2分)

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应对该厂进行行政处罚。可以没收该厂的违法所得、400多件饮料、生产设备和原料;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占分值:3分)

4、制作评价要求(所占分值:12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质技监罚字[]第号

被处罚人:A市饮料厂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营业执照号:×××××

地址:A市环北路中华巷36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联系电话:××××

2009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A市饮料厂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厂主要生产饮料,库存成品共计:400件,标注生产日期为2009年8月12日。经查,该厂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饮料的资格。

2009年9月2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2009年10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确认:该企业知道生产饮料应申办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申办就擅自组织生产销售,目前已生产的成品有400件,尚未售出。生产成本价:30元/件,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佐证: 证据一:2009年9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09年9月20日《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该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09年10月28日,经案审会充分讨论,一致认为:该厂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009年10月28日,我局以 [2009]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厂,该厂对处罚告知无异议,并表示接受处罚。

本局认定,该厂无证生产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厂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生产饮料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400件;

3.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计: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A市××路, 帐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评分标准:(12分)

1、格式错误每处错误扣1分,累计扣满3分;

2、案件佐证证据要齐全,少列一项证据扣1分,累计扣满3分;

3、文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准确,适用错误每处扣1分,累计扣满3分;

4、处罚项正确,处罚项目错误每项扣1分,累计扣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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