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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分则,将违纪行为分为10种,并作具体规定。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最重要的就是党的政治纪律。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行为;
2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以及违反规定播出、刊登、出版前述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
3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行为;
4组织、领导、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行为;
5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
6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决定的行为;
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以及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动;
8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 9投敌叛变或者向敌人自首的行为;
1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以及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
11违反党的民族政策的行为;
12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的行为;
13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14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
15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主要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反民主集中制规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以及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者选举工作中违反规定,以及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以不正当行为谋取本人或其他人公款出国出境的等12种行为。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共11条。
(四)、贪污贿赂行为
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或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
主要包括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受贿;斡旋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隐瞒境外存款单行为等14种行为。
贪污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对贪污错误处理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界限,只是比较原则地规定了三个档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规定: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受贿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错误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要是指党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主要包括走私、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等特定钱款、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收受回扣;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票据等16种行为。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对促进地方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家法规明确规定要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挪用专项资金错误,是指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14种: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以及将隐瞒、截留款私分的;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拨款、补贴或者合伙私分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违反“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等行为。
(七)失职、渎职行为
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种情况加重处分。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本条规定加重处分。
在安全工作方面,三种情况加重处分。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按照本条规定加重处分。
(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是指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主要包括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行为;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的行为;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殴打、体罚、非法搜查等;诬告陷害行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9种行为。
(九)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是指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要求,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主要包括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通奸、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等6种行为。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是指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主要包括涉黄、涉赌、涉毒,敲诈勒索,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印章、学历等;超计划生育;包庇;偷越国境;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危害社会的信息等20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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