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_上海市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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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

2009-09-18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为规范本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包括共有权利人之间相互转让的行为。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买卖;

2、交换;

3、赠与;

4、以房屋建设工程抵债;

5、以房屋建设工程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屋建设工程权利随之转移的;

6、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屋建设工程权利随之转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二、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1994年底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列人市计委商品房计划的内资项目;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 25%以上。房屋单体工程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 25%以上的,该房屋单体工程可按本暂行规定转让。

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是指房屋建设开发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三、本市房屋建设工程需转让的,均应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转让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申请房屋建设工程转让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载明申请转让的房屋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座落、用途、土地性质、建设进度及要求转让的面积等情况;

2、按要求填写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市计委的商品房计划;

5、房地产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持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 25%以上的证明材料;

9、房屋建设工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须提交预售许可证;

10、其它材料:房屋建设工程系共有的,还须提供其他人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五、市房地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实地查勘。符合转让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核发同意转让的书面批准文件,同时通知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作出不准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人(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订立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前应当向受让人出示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批准文件。

七、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2、房屋建设工程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使用权性质;

4、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使用性质、规划参数;

6、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交接日期;

8、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前的预售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9、违约责任;

1O、争议的解决方式;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外销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内销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九、房屋建设工程属商品房性质的,其受让人应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批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过户后补办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开发经营商品房。

十、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过户手续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市房地局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批复;

4、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原件);

5、由市房地测绘中心提供的地籍图。

十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前已发生的预售,转让人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批准过户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预购人,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商品房预购人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接到转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转让人。转让人在接到商品房预购人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将已收取的房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部退还给预购人。利息根据预购人的具体对象,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或单位存款利率计算。

2、商品房预购人不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购人接到转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作答复的,视为不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人与受让人应按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预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转让人不通知预购人的,预购人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造成预购人损失的,转让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二、未取得书面批准文件,擅自转让房屋建设工程的,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0O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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