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赔偿_农村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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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关于农村承包地征用赔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布,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补偿费的支付及监督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临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土地补偿费数额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但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村民对其制订的土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其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制订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属于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一种,如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侵犯了村内集体成员的利益,村内集体成员当然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村委会制订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规定男到女家落户的女方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对此分配方案,村集体成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法院对这样诉讼应立案受理。
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
1,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3,专款专用原则。对征地补偿费要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法规。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