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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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霸王条款”
一、“霸王条款”的概念及特征
“霸王条款”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由于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优势经营地位甚至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自身优势或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谋取不当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大众化、情绪化表述。
“霸王条款”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减免经营者责任,逃避经营者义务;
(二)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三)、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任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
(五)违反协商一致、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二、“霸王条款”存在的重点行业
重点针对商品买卖和服务两方面,我们走访了市内几类重点企业,调取了这些企业的制式合同文本,并在街头对市民进行了随机调查,发现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很多行业都存在“霸王条款”,往往使得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时候吃尽“哑巴亏”。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服务、金融服务、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餐饮、美容美
发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公告等。
三、“霸王条款”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模糊概念
利用近义词汇、专业术语等混淆视听,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借此规避经营者义务。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协议》中规定,本栋商住楼于2010年9月份“竣工”。当购房者向售楼人员问道楼房何时交工时,他们往往会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指着购房协议这一条款,回答道“9月份”。在2010年9月份时,该栋楼房因配套设施尚未完成并没有交工,有购房者就提出了质疑,既然没交工为什么房地产商没有向购房者缴纳违约金?销售人员的一句话点醒了“梦中人”:《购房协议》里明确说明是9月份“竣工”,而不是“交工”,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并没有违约,何谈违约金之说呢?定睛一看,还真是。
又如,某《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协议》中有一大项为乙方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该项内容只规定了乙方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燃气使用费、配合甲方完成对燃气设施的维护、不得擅自拆改等等,乙方的权利却一点也没有提到。
浅析: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务必逐字逐句进行解读,遇到不理解的词汇千万不要只听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的一面之词,防止其用近义词汇、专业术语等混淆视听,研读明白
是第一步。
(二)强制“搭售”
本文所指的强制“搭售”是指消费者在取得自己的一种合法权益前被强制要求完成某种行为,或者在购买一种商品或接受一种服务时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以某小区购房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为例,购房协议规定购房者交纳尾款时房地产商将钥匙交购房者,等到购房者真正交纳了尾款,房地产商就会说钥匙要到物业公司领,等去物业公司领时,物业公司就要求购房者必须预交一年的物业费才给钥匙。
浅析:业主交了房款买了房子,房地产商就应当履行《购房合同》规定的义务,将钥匙交给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利以不给钥匙为要挟收取物业费,房子已经是业主的了,凭什么要你物业公司说了算呢?购房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关联的两个独立合同,不能以履行一个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为取得另一个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前提条件。
(三)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碰到的,更成为消费纠纷产生时牢固的挡箭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办各种卡进行消费的人也越来越多,拿起我们手头上任何一种会员卡、贵宾卡或积分卡,几乎都能看到最后一条为“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一系列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的条目,这种宽泛的表述在产生纠纷时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
2011年11月份的时候,有消费者来到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我市某理发店变相收取费用。经了解,该消费者于2011年6月份在该理发店办理了贵宾卡,理发享受8折优惠。2011年11月份消费者因不满意该店的服务要求退办贵宾卡,但是该理发店工作人员称,退卡可以,但是之前享受的优惠要按非贵宾价格补齐,这让消费者很是气愤,于是来到12315投诉该店,我们在调解时该店工作人员就贵宾在什么情形下享受打折优惠什么情形下取消打折优惠表示该店享有最终解释权,而且在贵宾卡背面已经明确表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尽管在我们的调解下解决了这次纠纷,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吃了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哑巴亏”的还是大有人在的。
浅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也就是说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再用“最终解释权”拒不整改的,将被工商部门处罚。根据规定,工商部门可对商家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消
费者要大胆地对“最终解释权”说“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惯例
新人拍婚纱照时在支付了昂贵的套餐费后,如想要要回被摄影师“不经意”多拍的照片底片,还得二次付款,是影楼、婚庆公司的“行业惯例”;饭店收取“开瓶费”、不准自带酒水是“行业惯例”;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额多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的,而这个新车购置价包含购置税在内(即“新车购置价=裸车价格+购置税”)是“行业惯例”;银行信用卡取现还款,先还透支消费是“行业惯例”;美容美发行业不开具发票是“行业惯例”;等等,一句“行业惯例”形成了“法不责众”的状况,加重了消费者的不合理负担。
浅析:行业惯例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则受到必要的清理整顿。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秩序、提高公共惯例和公共服务的效率的行业惯例,应当予以保留,必要时可以吸收到相关法律、行业协会规则中去,使之具有合法性;反之,就应当加以取消,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霸王条款”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消费信息不对称。通常情况下,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的特点、优点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们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总是有意地强化自己产品的优点和创新之处,同时也总是有意地回避或隐瞒其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而在信息时代,消费者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合同。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不断的提高,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主要来源于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把假货当真货,把次货当好货,陷入误导中。
(二)供求关系不平衡。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多数是垄断性企业,处于垄断的优势地位。这些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由于消费者比较分散,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力量与不平等格式条款制定者抗衡,对格式条款只能被动接受,这就是不平等格式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此外,由于产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垄断单位或消费者需要的行业,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只能认可不平等格式条款。
(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据调查显示,在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后,近80%的消费者选择放弃,因为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和力量的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有些甚至用“吃一堑长一智、吃亏是福”等来安慰自己。因此,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产生。
五、应对“霸王条款”的策略
(一)打破垄断、增加竞争。电力、电信、房地产等“霸王行业”之所以产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垄断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与其垄断地位有直接关系,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宏观调控,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加大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管理。工商部门应主动介入、及早介入,严格审查制式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坚决将那些加重消费者义务负担、减轻甚至规避了经营者义务负担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扼杀在萌芽之中,积极提倡推广公平、公正的统一的制式合同文本;同时充分利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经营者使用制式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严厉查处擅自制定合同文本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广泛宣传,增强意识。由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产生。所以,必须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媒体等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宣传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及维权的方法和途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个人也应该加强对反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自身预防自己权益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 7
务提供者侵害。在遇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四)完善法律,有法可依。完善的体系是遏制格式条款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格式条款本身有所遏制,另一方面又与现代民商法发展的趋势相吻合。目前,我国的垄断行为严重、不平等格式条款恣意横行,与当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可以在《合同法》中增加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重对订立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为的处罚,制行为人的利润最大化,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