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自营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流程_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第一章自营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流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第一章自营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自营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完毕自营出口资格认证,报当地税务机关、核销外管局、海关等部门备案以后方可出口。
第一步由主管销售人员或分管财务人员申请领取该笔出口业务的核销单(人民银行外管局)并与报关单位提交。
第二步:核销单提交后开始发货,发货以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的自营出口货物发票,然后由退税财务人员做会计处理,并输入税务部门规定的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做单证不齐录入,(当月出口的业务当月系统不能在当月收齐单证处理,必须跨月度,单证收齐规定是90天之内。)由销售业务员催该笔出口业务的单证包括:报关单、核销单、海运费单据、装箱单等)。
第三步:核销单收回后,财务分管人员进行核销,核销时需提供的材料:网上核销(具体核销软件的操作与当地核销局联系)。1.此笔出口业务的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出口发票核销联、申报批次表3份、结汇核销联。
第四步:购货方(外国)用电汇汇款,结汇时必须用出口该笔业务领取的核销单号码填结汇通知单,填写的结汇通知单的项目一定要与实际出口的国家等项目一致,否则办理出口退税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五步:收齐单证后,输入申报系统。(免抵退申报系统具体操作下面一一介绍)。
自营出口免抵退税申报需要的材料:
1.税务局提供的退税资料。
2.专用档案夹,免抵退税专用退税封面。
3.免抵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的免抵退汇总表4份。
4.免抵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的免抵退汇总附表4份
5.免抵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的免抵退货物出口明细表4份
6.出口发票退税联。
7.报关单退税联。
8.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份。
9.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二)1份。
10.当月税负测算表1份(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样)。
11.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动态表1份(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样)。
12.自产货物证明1份(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样)。
13.免抵退税额申报证明一份(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样)。
14.此笔出口业务的海运费运输发票复印件。
15.此笔出口业务的装箱单1份。
16.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本月软盘一张(a盘)。
辅助说明:1.如果此月单证未收齐,装订的申报资料不需要各类单证,具体规定税务局有要求。
2.按照税务部门申报资料的装订顺序:出口汇总表—出口货物明细表(当月出口)--
出口货物明细表(当月收齐)---自产货物证明—核销单退税联---报关单退税联---出口发票退税联---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二)---本月税负测算表---本月免抵税申报额证明---农产品动态监控表---海运发票---装箱单—其他(税务部门随时变动)。其余地份汇总表、附表放在装订成册的以外,由于税务部门控制的免抵退税资料要求的比较严格。申报时间每月的12日以前。
第二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等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当期货物出口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后,如果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不到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就无信息出口额计提销项税额。
二、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可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对应据实扣除或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退免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企业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四、会计处理依据及会计处理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当月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免)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6)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8)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应报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货物后,在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前,必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相关出口信息后,方可申报。对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将相应的出口额计算销项税额。
2、为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正确性,避免频繁的帐务调整,生产企业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采集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并登陆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部门(或岗位)工作站进行预申报,经预审后,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9栏)填写当期全部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应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16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单证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23栏)按照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审核,“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根据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纸质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的,应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12栏)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4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7栏)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8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2c或15c)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调整为:“当期应退税额”(24栏)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22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后的余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20栏)“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6、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调整方法分为差额调整或全额调整。
(1)差额调整法
对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差额部分;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
(2)全额调整法
首先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按照实际数据全额申报。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申报时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或者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也可按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