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信息安全实施细则_征信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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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信信息安全,是指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征信系统,是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及辖内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 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信贷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信贷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信贷部。

第十条

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征信系统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培训检查各社征信业务;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员的征信培训工作;做好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处理工作;做好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工作,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征信管理员、查询员,异议元,做好用户备案工作;管理好用信工作,杜绝泄露、出售等客户的征信报告。

基层机构负责客户基本信息的录入,确保核心业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和账务处理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人民银行报送要求;保证征信业务合规合法,确保客户信用 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 系统与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在征信系统中建立用户体系,其中联社由市联社设立管理员用户,基层社由联社设立征信查询用户。

第十二条

用户代码是用户在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不得设置公用代码、一人分配多个代码。检查查询员用户统一由系统管理员设置。

第十三条

用户密码是用户登录征信系统的安全保证,由数字和字母组合构成。首次登录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第十四条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用户及用户的权限。

第十五条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用户密码,下列情况除外:

(一)用户遗忘登录密码,向管理员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管理员用户发现用户密码被盗用,且无法及时通知用户更改密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机构要确保客户信息在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过程中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严格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和相关规定,确保数据不被泄露。第十七条

基层机构在查询、打印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信用报告时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除下述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一)审核客户信贷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担保人主体资格的;

(三)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四)对已发生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的;

(五)处理异议和投诉的;

(六)法律规定可以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上级定期组织开展征信工作检查,对用户设置、信息查询和使用、异议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保证征信业务严格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和相关规定,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及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信用报告和相关资料属内部重要信贷业务资料,不得外泄。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信用报告用于其它目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于征信系统运行的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用,不得下载或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查和网络访问安全监测,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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