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_山东省劳动模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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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有关事项的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一、认定范围
(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
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
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
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二、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管理权限(绥棱教育信息网 http://www.dao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