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危险品大爆炸_反物质终极大爆炸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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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楼

admin 发表于:2009-3-18 16:12:57

一、事故概况

1993年8月5日13时26分,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事故,爆炸引起大火,1个小时后,着火区又发生第二次强烈爆炸,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和火灾。深圳市政府立即组织数千名消防、公安、武警、解放军指战员及医务人员参加了抢险救灾工作,由于决策正确、指挥果断,加上多方面的全力支持,8月6日凌晨5时,终于扑灭了历时16个小时的大火。据深圳市初步统计,在这次事故中共有15人死亡,截止8月12日仍有101人住院治疗,其中重伤员25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

据查,出事单位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公司下属的储运公司与深圳市危险品服务中心联营的安贸危险品储运联合公司。爆炸地点是清水河仓库区清六平仓,其中6个仓(2~7号仓)被彻底摧毁,现场留下两个深7米的大爆坑,其余的1号仓和8号仓遭到严重破坏。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及随行人员很快赶到事故现场,对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做了重要指示。随后由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从8月8日开始展开了事故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事故发生发展过程及原因分析

1.事故模型描述

经过事故现场勘察、查取有关资料及认真讨论分析,确认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联合公司的深圳红岗路清六平仓“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是先起火后爆炸,进一步蔓延扩大成灾:1993年8月5日,大约13时10分,清六平仓4号仓内冒烟、起火,引燃仓内堆放的可燃物并于13时26分发生第一次爆炸,彻底摧毁了2、3、4号连体仓,强大的冲击波破坏了附近货仓,使多种化学危险品暴露于火焰之前。这些危险品处于持续被加热状态1小时左右,于14时27分,5、6、7号连体仓发生第二次爆炸。爆炸冲击波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爆炸后的带火飞散物(如黄磷、燃烧的三合板和其他可燃物)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引燃了距爆炸中心250米处木材堆场的3000立方米木质地板块、300米处6个四层楼干货仓、400~500米处3个山头上的树木。大火燃烧约16个小时。于8月6日凌晨5时许被基本扑灭。

2.第一次爆炸点的确定

经深圳市勘察测量公司对事故现场的勘测,测得第一次爆炸形成的爆坑直径为23米、深7米,坑为锅底形,爆坑中心距南面1号仓北墙55米、距东侧中间铁轨29米。对照这个地域(DF212―86)工程“中转仓库小区总平面布置图”和“杂品中转仓库(4)的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墙图”,确定第一次爆炸点在4号仓中部偏南处(见附件二―1)。

3.起火与爆炸时间的确定

依据深圳市地震台的监测记录,第一次爆炸时间是13点26分11秒,里氏震级1.8(见附件四―13)。又据最先得到火灾报警的笋岗消防中队的记录,接警时间是13时22分(见附件四―12)。报警人危险品仓库保安队员王艳军自述他13点10分左右发现火情,先拨火警电话没拨通即就近找1名司机开车到笋岗中队报警,约10公里路程需开车10分钟。以上三次时间数据,符合事实逻辑。确定起火时间是13时10分左右,从起火到爆炸约为16分钟。

4.起火物质的确定

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提供的事故前4号仓内存放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位置,以及当事人(仓库保管员、保安员、叉车司机)提供的证词和装卸队提供的旁证,均言证4号仓内东北角处的“过硫酸钠”首先冒烟起火。调查组对“过硫酸钠”提出怀疑和异议。经追查铁路运输发票和安贸公司财务处收款票据(见附件四一14),确证4号仓东北角存放的是过硫酸铵而不是过硫酸钠。根据过硫酸铵的特性,它先起火是可能的。

5.第一次爆炸物数量的确定

4号仓内存放的可爆物品有:多孔硝酸铵49.6吨、硝酸铵 15.75吨、过硫酸铵20吨、高锰酸钾10吨、硫化碱10吨。其中过硫酸铵、高锰酸钾等爆炸威力较弱,而多孔硝酸铵在高温或足够的起爆能量的作用下爆炸威力较强,常被用来制造工业炸药。4号仓内爆炸的主要物质是多孔硝酸铵,其它可爆物品也有可能参与了爆炸。

据炸坑直径23米、深7米(见附件二一1),依下式算出爆炸的硝酸铵为29吨。Q=4.1888(R2/K2)3ρ式中:Q――2号硝铵炸药(单位,克)的药量,若换算成梯恩梯则需除以1.05,若以硝酸铵计则需要再除以0.35P R2――炸坑半径(单位,厘米)K2――系数,一般为7~10,本估算中取K2=8.5 P――炸药密度(单位,克/立方厘米)

6.起火原因分析

市公安部门证实未发现人为破坏(见附件二一6)。当事人和建筑图纸提供的信息为:事故当天4号仓内无叉车作业;库区禁烟禁火严格;仓内通风尚好;仓内除防爆灯外无其它电气设施,防爆灯开关在8号仓旁办公室内集中控制。现场勘察发现4号仓电线为穿管导线(见照片),调查组认为4号仓内货物自燃、电火花引燃、明火引燃和叉车摩擦撞击引燃的可能性很小,而忌混物品混存接触反应放热引起危险物品燃烧的可能性很大,理由如下:

(1)经反复查证,列出了4号仓物品种类及数量图(见附件二一2)。大量氧化剂高锰酸钾、过硫酸铵、硝酸铵、硝酸钾等与强还原剂硫化碱、可燃物樟脑精等混存在4号仓内,此外,仓内还有数千箱火柴,为火灾爆炸提供了物质条件。

(2)仓中货物堆放密集,周转频繁。事故前,4号仓内已无空位,把无法入仓的一千多袋硝酸铵堆在该仓外东北角站台上。事故现场勘察发现了这堆残留物。

8月5日上午,从4号仓搬运出800袋共20吨过硫酸铵(余800袋仍堆在仓内东北角)经仓中间通道运出装入香港来的货柜汽车运走;8月5日中午12时,又加班装运硝酸钾,尚未装完就发生了事故,装运4号仓硝酸钾的汽车被爆炸冲击波推出10余米并烧毁(见照片)。在以上装卸过程中,多人爬上货堆搬运清点,也曾发生坠袋、翻袋现象,难免洒漏过硫酸铵、硝酸钾。

(3)4号仓内多处存放袋装硫化碱,有的码在氧化剂旁边。

(4)文献专著记载,工业硫化碱是九水硫化钠,熔点50℃,易潮解,易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碳变成深红褐色并放出易燃有臭蛋味的硫化氢气体(附件二―3)。北京理工大学八系84实验室实验结果证明,过硫酸铵遇硫化碱立即激烈反应,放热,产生硫化氢,同时生成深褐色粘稠液体;差热实验出现陡峭放热峰(见附件二―4)。

以上分析说明:4号仓内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混存、接触,发生激烈氧化还原反应,形成热积累,导致起火燃烧。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7.火灾爆炸的蔓延和扩大

4号仓硝酸铵爆炸后,引燃了库区多种可燃物质,库区空气温度升高,使多种化学危险品处于被持续加热状态。6号仓内存放的约30吨有机易燃液体(乙酸乙烯9吨,闪点44℃,沸点77℃,爆炸下限3.3%;甲酸甲烯4吨,闪点18.9℃,沸点31.8℃,爆炸下限5.9%;甲苯4吨,闪点4.4℃,沸点110.7℃,爆炸下限1.27%;工业乙醇12吨,闪点12.7℃,沸点78℃,爆炸下限3.3%)被加热到沸点以上,快速挥发,冲破包装与空气、烟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并于14时27分34秒发生燃爆。燃爆释放出巨大能量,造成瞬间局部高温高热,出现闪光和火球,引发该仓内存放的硝酸铵第二次剧烈爆炸(实际是两次间隔时间极短的大爆炸)。5、6、7号连体仓被彻底摧毁,8号单体仓严重破坏。现场留下一个长36米、宽21米、口为椭圆形、底为两个6米深的锅底形炸坑(估算有37吨和25吨硝酸铵爆炸)。爆炸核心高温气流急速上升,周围气体向这里补充,形成蘑菇状云团。

第二次巨大爆炸产生的大量飞散物,如黄磷(在空气中会自燃)和其他引燃物飞落在约0.6平方公里范围内,成为火种,又引燃了多处火灾,其中火势较大的有七处(见附件二―5):①6座四层楼的干货仓库;②8栋二层楼的食品和牲畜仓库;③清六平仓东侧隔铁路毗邻的露天堆货场;④肉联厂东侧的木材场上3000立方米柚木地板块垛;⑤一⑦(距清六平仓中心火场400~500米处的3个山头的树木。大火的蔓延,使爆炸的清水河仓库区形成一片火海。当时是偏南风,处于下风向的东北部区域受害较重,受灾面积也较大;地处上风向的液化石油气站虽然距爆炸中心仅200米,但由于风向有利,在消防干警、武警官兵及时奋力保护下幸免受灾,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火灾区大火持续近16个小时,于8月6日凌晨5时许被基本扑灭。

三、事故性质和责任

1.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使用。清水河仓库区总平面布置方案图是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分院设计的,建设单位是深圳仓库开发企业公司。1987年5月29日,市城市规划局方案审查项目名称为干杂货平仓(附件三―1);设计单位按干杂品库设计;1987年8月26日、9月13日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报建表的工程名称也是杂品干货仓(附件三―2);1990年4月30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按照干杂货平仓的使用性质对清6干杂货平仓进行消防验收,发给消防验收合格证(附件三―3)。干杂货平仓验收合格后,移交中贸发(集团)储运公司使用、管理。该仓库启用后,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原2至3号仓、4至5号仓之间搭建,形成两个联体仓。中贸发储运公司在成立安贸公司之前,就在清六平仓存放过烟花爆竹。

1990年6月18日,深圳中贸发(集团)储运公司与深圳市爆炸危险物品服务公司联合给深圳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成立合营公司„深圳市危险物品储运公司‟的请示”(附件三―4),附有公司章程、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称,清六平仓的地理位置适合作危险品储存仓库,并将干杂货平仓说成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了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爆、报警、调温、防潮、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危险物品仓库。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办文程序,先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公安局、运输局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1990年9月6日下发《关于成立深圳市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的批复》(附件三―5),批复中指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及装卸搬运(须经市运输局和公安局审批、备案)。经调查,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只向公安局申报,未向运输局申报(附件三―6)。1990年10月15日发了营业执照。深圳市公安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如:

1.平仓作为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库,则库间距离和对外部安全距离,以及与库区外主要道路的距离等均不符合有关规定。

2.平仓作为易燃易爆化学品(甲类)库,则每座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均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审批、发证。1990年10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发了《广东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附件三―7);1990年11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发了《广东省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附件三―9);1990年11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发了《深圳市爆炸品、危险品接卸中转许可证》(附件三―9)。

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接到关于申请接卸储存危险物品的报告后,虽然指出清六道南端平仓不宜作爆炸物品仓库、甲类危险物品储存仓库使用,但又同意暂时在清水河清六道南端平仓接卸到达深圳北站办理的危险货物(附件三―8)。

上述有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对重大火险隐患没有整改。1991年2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的仓库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给该公司发出深圳市公安局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三―10),主要内容有两条:第1条,该仓库报消防审核时是按干杂中转仓库报的,现将干货仓改为爆炸性危险品仓库,在改变仓库的使用性质时,未报经市消防部门审核。第2条,该公司储存爆炸性危险物品仓库,距离铁路支线的安全间距不足,对铁路外贸物资运输的安全构成威胁。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储存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应立即停止使用,储存的爆炸性危险物品应在2月20日前搬出,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没有整改。深圳市公安局也未进行有效监督(附件三―11),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解决,造成了严重后果。

上述有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3.平仓混装严重。按深公爆证字1号批准文件和深公毒证字89105号批准文件明确规定:8号平仓存放爆炸品(烟花爆竹);4号平仓存放易燃品;7号平仓存放氧化剂;6号平仓存放毒害品;3号平仓存放腐蚀品;2号平仓存放压缩液化气体。在实际使用中,严重混装,把不相容的物品同库存放、相邻存放,严重违反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如3号平仓内的氨基磺酸、硫化碱、甲苯等与强氧化剂均不相容,不能同库存放,但实际上不但同库存放,且与多孔硝酸铵相邻存放。4号平仓内高锰酸钾、过硫酸铵、硝酸钾、硝酸铵、多孔硝酸铵等均为氧化剂、强氧化剂,而硫化碱为强还原剂,又有火柴可燃物,均一起存放在一个库内,且相互邻接。5号平仓内有保险粉和强氧化剂硝酸钾、硝酸铵、高锰酸钾和氧化剂硫酸钡等同库存放。6号平仓存放有甲苯、硫化碱、保险粉、硫磺等与氧化剂硝酸铵、硝酸钡等。7号平仓也存放有硝酸铵、高锰酸钾,同时存放有保险粉、元明粉以及布匹、纸板等。同时还存在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同库存放的现象。如金属粉、丙烯酸甲酯、保险粉等遇水或吸潮后易发热,引起燃烧,甚至爆炸。

由于将干杂货仓库违章改作危险品仓库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混装严重,管理混乱,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是必然的。

四、结论

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危险品仓库及仓内化学危险品存放严重违章是造成“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4号仓内混存氧化剂与还原剂,发生接触,发热燃烧,是“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基本情况

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安贸公司),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公司所属的中贸集团储运公司与深圳市危险品公司的联营单位,位于罗湖区清水河,与市区一山之隔,距国贸大厦直线距离仅4000m。清水河库区共有10栋仓库。主要贮存硝酸铵、碳酸钡、高锰酸钾、过硫酸钠、漂白粉、染料、甲苯、乙酯、二甲苯、硫酸钠、火柴、打火机、双氧水等危险品。

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1993年8月5日13时,清水河4号仓库突然发生大火。库内的工人发现火情后奋力扑救。13时15分,一名保安员疯跑到笋岗消防中队报警。笋岗消防中队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l0余名干部赶赴现场。刚到清水河路口时,4号库发生了爆炸。很快,市区上步、罗湖、田贝、福田4个消防中队的14辆消防车赶到现场。又急令沙头角、南头、宝安、蛇口等6个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13辆消防车前去增援。紧接着又调宝安、龙岗两区各镇村和机场的42个专职消防队参战。临时火场指挥部命令兵分三路,一路抢救第一次爆炸死伤的人员:一路重点消灭爆炸起火的4号仓库,阻击向双氧水库蔓延的火势;一部分力量用水冷却液化石油气库、汽油柴油库。14时25分,6号库发生了爆炸。由于各种化学危险品混存,遇水熄灭的物质和遇水加剧燃烧的物质混在—起,灭火的效果不大,火势越来越猛,导致连续爆炸,爆炸又使火灾迅速蔓延。广东省公安消防部队请示广东省委调派了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等l0个市的消防支队的80多辆消防车前来增援。在火场灭火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采取了“先控制,后消灭”,“救人重于灭火”的战术,于19时50分将大火控制。在这过程中,共发生2次大爆炸和7次小爆炸,有18处起火燃烧。经数千名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消防民警16h的艰苦奋战,于6日7时30分将大火基本扑灭,于8日22时彻底扑灭残火。

火灾损失 死亡18人,重伤136人,烧毁、炸毁建筑物面积39000m2和大量化学物品,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

火灾原因

火灾是由于安贸公司危险品4号仓库内的硫化钠、硝酸铵、高锰酸钾、过硫酸铵等化学危险晶混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的。

主要教训

①违反消防法规,丙类物品仓库当甲类物品仓库使用。1987年5月30日,中贸发储运公司持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以丙类杂品干货仓库使用性质向深圳市消防支队报请建筑防火审核。根据当时的规划,主要安排一些影响市容和有污染的项目,仓库初期主要存放丙类货物,有散装水泥库、煤场、木材场、其他丙类干货。1989年该仓库部分库房改储危险品,l号仓库租给中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双氧水厂。1990年9月中贸发储运公司与深圳市爆炸危险晶服务中心联合成立深圳市安贸危险晶储运公司,该库区10栋仓房,安贸公司将2—8号仓用于储存化学危险物品,清水河仓库则成为深圳市最大的化学危险品储存中心,改变使用性质后,该仓库违反了消防规范要求:一是仓库位置处于市区,危及城市安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化学危险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

苎仓库周围有居民区,相距l00多米处有深圳四家公司的液化气库和油库,这种环境显然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该仓库改储甲、乙类物品后,库区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更有甚者,安贸公司在防火间距中私自搭建了3号仓和6号仓,使单体仓变成了连体仓,成为违章建筑。三是消防设施达不到要求。该仓库改为危险品仓库后,没有改善消防供水设施,消防储水池没水,消火栓也不出水,又没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8月5日发生火灾后,无法扑救初期火灾,使火势蔓延导致爆炸。

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清水河仓库改为化学危险晶储运仓后。安伞管理工作没跟上。作为一个危险场所,没有按消防十项标准要求搞好消防工作,安全管理较为混乱。第一,防火安全干部消防安全素质差,对仓库违章现象没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自防能力弱,使消防安全失控。第二,化学危险晶进库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监督,账目不清。发生火灾爆炸的第三天,安贸公司靠各仓管员回忆,才列出部分物品清单,还有大量化学危险晶列不出清单。由于安全制度不健全,化危品乱放、混储的现象就不可避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同库堆放,毗邻储存。如该仓库发生第一次爆炸的4号仓库内有过硫酸铵(一级氧化剂)40t,硫化钠(一级碱性腐蚀晶)60t,高锰酸钾(一级氧化剂)10t、碳酸钡(一级有机毒害晶)60t、火柴3000箱、多孔硝酸铵65t等;发生第二次大爆炸的6号仓库内有硫化钠:60t、硫磺15.7t、甲苯4t、乙酯60t、碳酸钡60t、多孔硝酸铵48t、保险粉2(、甲酸甲酯4t、磷酸60t、亚硝酸钠60t、酒精土.2t、氢氧化钾40t。如此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将不能混储的化危品混放在一起,发生事故就在所难免了。第三,该仓库搬运工和部分仓管竺是外来临时工,上岗前没经过必要的培训,文化素质较差,不懂各类化学危险品性质,平时不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生火灾后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使小火酿成大灾。第四,没有消防应急预案,发生火灾后,不但没有自救能力,而且不能积极配合消防队展开灭火战斗,致使公安和消防人员在灭火战斗中付出惨痛代价。

③ 拒绝消防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对隐患久拖不改。1989年9月,深圳市消防支队2次检查该仓库时,发现6号仓库有甲、乙类物品,发出书面意见书要求整改。1990年4月30日,深圳市消防支队对该仓库建筑进行验收,只有l一5号库房合格发了合格证,6号库房甲类物品没颁证,但该公司照常使用。1991年2月13日消防支队到该仓库防火检查,发现该仓库储存大量甲、乙类物品,要求搬迁,安贸公司负责人以种种借口顶住不搬。1999年3月21日消防支队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后又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9条整改意见,要求在4月lo日前整改完毕,但安贸公司置若罔闻没有进行整改。对安贸公司多次对消防监督部门意见置之不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对安贸公司不作任何处理,而且消防执法还受到行政干预。

④消防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与扑救特大火灾不适应。深圳市是缺水的城市,清水河地区更是缺水区,安贸公司仓库区虽然有消火栓,但压力达不到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发生火灾后,靠消防车运水灭火,远水救不了近火。消防队伍的装备也较落后,缺少隔热服和防毒面具。有些消防车已接近或到了退役年限,机件已老化,在灭火中常出故障。编制警力也严重不足。(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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