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4.5)_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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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检定/校准和使用、维护及保养的控制方法和要求。适用于为证实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2.术语和定义
2.1 检定——指查明和确认测量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2.2 校准——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设备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2.3 测量过程:确定量值的一组操作。
2.4 测量设备: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须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2.5 本程序采用的其他术语和定义按GB/T19000的规定执行。3.目的:
通过对监视和测量装置实施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其监视和测量能力与测量要求相一致。
4.职责:
4.1生产控制人员是公司仪器仪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厂仪器仪表具的定期检查、检验、升级、更新等工作。
4.2计量人员负责全厂能源物料、计量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负责全公司计量标准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部分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检定;
4.3质检化验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理化检测仪器的维护、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及分析、检验用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和管理;
4.4各使用车间按职责分工负责、管好、用好本辖区内各类监视和测量装置,按时报验、送检,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4.5各有关车间配合本过程的实施。5.工作程序:
5.1监视和测量的确定: 5.1.1正常生产中的监视和测量按设计规范进行; 5.1.2质量计划中涉及的监视和测量按质量计划执行; 5.1.3新的监视和测量由技术部组织确认。5.2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确定:
安全员负责组织确定监视和测量装置,并组织建立各单位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对监视和测量装置实施分级管理。
5.3 测量设备的管理
5.3.1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全公司最高计量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内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5.3.2测量装置校准/检定周期的确定;
5.3.2.1 测量装置的校准周期由计量人员分别按该设备的检修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确定的周期及装置周检合格率的情况确定;
5.3.2.2 使用单位如有所调整,根据使用频次、程度提出申请,按职责范围报生产部自控中心或技术部计量中心,批准后执行。
5.3.3 计量人员根据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按照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公司计量管理网络图,编制公司计量标准器台帐、强检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器具年度周期检定计划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
5.3.4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器具的控制
5.3.4.1 每月初,计量中心根据计量器具年度周期检定计划表开具计量器具 检定通知单,并下发至各受检单位;
5.3.4.2 受检单位持计量器具检定通知单将受检计量器具按规定的时间送至计量人员处,计量人员根据送检情况为其出具送检收据,同时将计量器具置于待检区;对于需在现场检定的计量器具,受检单位要予以协助;不能按时送检的计量器具,受检单位要及时通知计量中心,并按5.3.4.8执行,但不能超过检定周期;
5.3.4.3 属于内检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人员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5.3.4.4 计量检定员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其进行检定,并做好原始记录; 5.3.4.5 经校准/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给予封印并粘贴合格证,必要时出具检定证书;
5.3.4.6 经校准/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员将其置于不合格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用、降级使用、报废等意见,经生产部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3.4.7 对于公司没有能力开展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负责进行外委校准/检定:
a)经外委校准/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单位出据检定证书,证书原件由计量中心统一存档保管,同时将证书复印件连同计量器具一并交给受检单位;
b)经外委校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单位出具校准/检定结果通知单。计量中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用、降级使用、报废等意见,经生产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3.4.8临时检定由送检部门向计量中心办理《工作联系单》,计量管理员安排临时检定;并按6.3.4.3--6.3.4.7程序执行。
5.3.5 监视和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控制
5.3.5.1各车间对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的月度检修计划进行分解落实; 5.3.5.2仪表人员根据相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检修、校准/检定,做好有关的原始记录;
6.3.5.3 经校准/检定合格的测量装置,由校验员做好校验记录,粘贴合格证,必要时给予封印、出具检定证书,同时将其置于合格区,由仪表人员恢复运行。
5.3.5.4 经校准/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一般测量装置,由分管技术人员核实,车间领导确认后报废;
5.3.5.5 属于计量中心校准/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各班组按计划拆下送计量中心检定,检定合格后,各班组领回恢复运行;
5.3.5.6 公司没有能力校准/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计量中心负责外协校准/检定;
5.3.5.7 对巡检、点检中发现使用中的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校准状态或不符合要求,仪表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检修,必要时进行校准,对非停车不能拆卸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予以标识,并通知工艺人员停止使用,停车检修时按5.3.5.2--6.3.5.6程序执行。
5.3.6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验仪器的控制
5.3.6.1 质检中心所辖监视和测量装置,由本单位按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的规定,委托计量中心实施检定;
5.3.6.2 经校准合格的测量装置,做好校准记录;
5.3.6.3经校准/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测量装置,计量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用、降级使用、报废等意见,经生产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3.6.4 属于计量中心校准/检定的计量器具由维护人员按计划送计量中心校准/检定或现场校准/检定。
5.3.7 对自制或创新的没有国家校准规范的测量装置需要校准时,由使用和维护单位、计量中心根据使用说明书编制校准规范,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单位执行;
5.3.8 所有新购置的测量装置投入使用前必须按6.3.2--6.3.7程序进行校准/检定。
5.4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
5.4.1 测量装置必须经校准/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校准/检定或校准/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装置不得使用;
5.4.2 经校准/检定后的测量装置根据校准/检定结果,应对其校准/检定状态加以标识,具体规定如下:
校准/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要有合格标识; 校准/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要有停用或封存标识;
对具有多功能或多量程的测量设备,经校准/检定证实部分功能或量程不能正常工作时,要有限用标识;
封存的测量设备要有封存标识,以防误用;重新启用前,须经过校准/检定。5.4.3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检定人员要经过本岗位培训,对于能力不足者通过培训或其他途径解决;
5.4.4 计量器具检定员应持有上级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 5.4.5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工作环境条件要满足其正常工作的需要; 5.4.6 使用者要严格按装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妥善保管;
5.4.7 标准仪器、精密仪器使用完毕后,操作者应及时做好相应记录; 5.4.8 各使用者要认真做好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保养;非本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5.5 测量设备的搬运、贮存
5.5.1在搬运和贮存测量设备时,应轻拿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配备防震和防潮措施,并按测量设备说明书中规定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确保其准确度和适用性保持完好。
5.5.2测量设备的贮存按仓库管理“十不”(不潮、不锈、不变、不腐、不坏、不混、不冻、不爆、不漏、不霉)、“四无”(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霉烂)执行。
5.5.3 测量设备如在搬运、贮存中损坏,应重新按6.3程序校准。5.6在测量装置有效期内使用时,一旦发现测量设备失准或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分析原因;对偏离校准状态的测量设备以往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设备和对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发生。
5.7 用于监视和测量用的计算机软件,在使用前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要求共同确认,并在必要时予以再确认。
6.记录
6.1计量器具台帐 6.2计量器具送检收据 6.3氧分析仪运行记录表 6.4I/AS系统点检记录(B类)6.5氧分析仪点检记录(B类)6.6工业压力表校验(检修)记录 6.7分析仪表校验记录
6.9报警、防静电、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的检测或校验台帐、记录。6.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