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机、照相机使用管理规定_相机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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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学院实验实训中心 摄像机、照相机使用管理规定
学院摄像机、数码相机的使用管理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为保证摄像机、数码相机的利用更规范、有序、方便和高效,特制定以下规定:
1、摄像机、数码相机的使用以教学实践为主。
2、使用摄像机、数码相机作为教学实践根据教学管理部的实验课安排表按照“预约登记、由预约时间先后安排”。即在实验课表安排的时间阶段提前一周以上填写预约申请,没有填写预约申请的单位,教学设备管理中心有权不予或推后安排。如有发生变更,申请单位需及时通知到实验实训中心。
3、使用摄像机、数码相机的预约单需由教学院(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领用直接经手人仅限授课教师(辅导教师,或教学行政秘书),设备借用和归还时直接经手人必须到场,凭预约单由使用学生代表参与领用。领用学生代表凭个人有效证件(每位学生代表对一台机器)按照本规定履行借用手续。
4、借用方自得到借用许可并取得摄、照相机后,表明借用方已接受摄、照相机借用管理规定,借用责任即时生效。使用部门要重视实验器材设备的保管和养护,使用者要爱护摄像机和数码相机,按说明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轻拿轻放,避免污染镜头及磕碰,不乱拆乱卸。摄像机、数码相机借出后至归还前的保管责任由借机使用责任者承担。借用方不得私自将相机转交其他部门,如违反规定将由最初借用方担负全责。借用方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注意事项使用,由于使用保管不当产生的损失参照“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教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每次借用摄、照相机期限不超过两周,超出借用期限后所出一切状况皆由借用部门自行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可向相关负责人进行暂缓归还申请(填表、短信均可,口头无效)。
6、借用器材设备归还时,须经设备管理人员检查验收,若将所借器材设备及原厂部件、附件丢失,须由借用人按所借器材设备同型号规格及原厂部件、附件重新购入价值赔偿。若有损坏、摔坏划伤机器等现象,由借用者负责联系修理或交设备管理人员帮助联系修理,所需费用,由借用人直接承担。经修复的机器由管理人员验收合格,方停止追究赔偿责任。
7、以上条文解释权在 新技术学院实验实训中心。
借用方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新技术学院实验实训中心
联系电话: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