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_5安全告知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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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书

各运输经营者: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新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省交通厅运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规定》的相关办法(川运函[2016]40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2、车辆维护与修理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严禁不制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无依据制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机动车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及时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个体经营者可委托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制定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周期。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确定新的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前,车辆二级维

护应当按原规定的周期执行。

3、车辆检测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三)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4、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二)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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