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解读_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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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市”战略,进一步调动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兴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申报科技创新奖励:

1、获得省级以上各类称号企业: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奖励0.5万元。

2、获批泰州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 首次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首次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泰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实施省级以上星火、火炬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实际财务投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年新增纳税销售收入达到实际投入3倍以上(农业项目均按一半计算,经评审组评审和现场验收确认后,给予实施项目的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并实施国家级、省级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并实施省级专利实施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列入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认定为省级以上的新产品: 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部级会议鉴定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 申请并获得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给予其申请费及实审费50%的资助(每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申请并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其费用减缓后的申请费及实审费全额资助;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3000元、500元;单位或个人年内申

请专利总量30件以上(其中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另行奖励2万元;单位或个人年内申请专利总量50件以上(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0件以上,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另行奖励3万元。

6、优秀专利和泰州市级以上专利发明人称号获得者: 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江苏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江苏省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泰州市十佳专利发明人”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7、各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对获得本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泰州市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2千元;本市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千元、3千元、2千元。

二、评审程序

1、兴化市科技创新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凡是受奖的单位,其研发投入必须达到或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即:5000万元以下占销售收入的6%以上,5000万元—2亿元占销售收入4%以上,2亿元以上的占销售收入3%。

2、申报科技创新奖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组织申报材料,整理后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申报的创新奖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

4、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核查或到实施单位现场考核评审。评审以批准文件、认定证书等为重要依据。

5、评审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履行奖励审批手续。

三、经费安排及管理

设立兴化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因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凡是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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