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务实训作业——起诉书_刑事公诉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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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起诉书
沈铁分检刑诉[2007]8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18119XXXXXXXXXX,辽宁省新民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西城街。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6月4日被沈阳ХХ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并因涉嫌抢劫罪经沈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批准,于2007年6月28日被沈阳ХХ公安局沈阳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10月13日生,满族,身份证号码:21072619XXXXXXXXXX,辽宁省黑山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黑山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沈阳ХХ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并因涉嫌抢劫罪经沈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批准,于2007年6月28日被沈阳ХХ公安局沈阳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ХХ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移交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7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2月5日6: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经预谋窜至沈阳站的XX宾馆楼下,见被害人高某某(男,50岁,辽宁省昌图县)在此经过,便以发生身体碰撞为由进行讹诈。李某某以语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35元,后吕某某、李某某二人将被害人姜某某(男,44岁,北票市)挟持至某宾馆后身胡同内,二人用“把事情给摆明白,要不我就让你躺下”等威胁语言,并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放在衣里怀兜内的7000元人民币抢走,郭某某在一旁站脚助威并望风。吕某某获赃款1400元,郭某某获赃款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