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权威解读《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_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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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9﹞27号

2009年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钢铁、水泥、铁路、房地产开发等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自5月25日开始执行。

通知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要求,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

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通知强调,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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