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落实医疗惠民政策的通知_河北省卫生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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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对我省加入新农合的“低保”与“五保户”患者落实医疗惠民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24 09:1

3来源:

冀卫农基字〔2007〕20号

各市卫生局:

今年,我省新农合工作已由试点阶段转为全面普及阶段。为了实现新农合工作与“医疗惠民”的衔接,使我省加入新农合的“低保”与“五保户”患者既能享受到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报销,也能享受到“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关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惠民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持有我省县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颁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低保”对象、“五保户”,应同样享受《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冀卫行风发[2006]3号)中有关“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的优惠政策。

二、各医院对加入“新农合”的“低保”与“五保户”患者,应按照“一免三减”的政策规定,免除其挂号费,认真核算他们的医疗费用,并如实向患者提供减免后的费用清单,便于其到当地“合作医疗结算窗口”结算有关费用,确保对这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落实“一免三减”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医院把惠民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患者能够真正受益。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卫生厅落实医疗惠民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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