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办法_党建示范点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昌吉州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建示范点管理办法”。

昌吉州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建示范点的考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抓两头,带中间”,发挥党建示范点典型推动,示范引路的作用,使各级党组织学有榜样,干有目标,促进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示范点”是州党委组织部和县(市)委组织部、州直机关工委、企业工委、教育工委(以下简称州直三工委)及各基层党委授予积极开展党建示范工程建设,成效明显的乡镇、村、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等党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示范点的范围是指州党委组织部命名的州级党建示范点。

第四条 州级党建示范点由州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并和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州党委组织部每两年推选、命名、表彰一批州级党建示范点,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可结合实际参照州党委组织部的做法推选、命名党建示范点。推选州级党建示范点要严格程序,认真筛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照中央、区、州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实施意见》和自治州《关于开展“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州关于开展党建示范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从促进党建、经济(业务)、社会稳定等整体工作出发,对推荐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在推选过程中要征求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意见,保证所推选单位真正起到示范典型作用。

第六条 申报州级党建示范点的单位必须获得并保持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确定的党建示范点称号,要分别达到中央、区、州党委对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提出的“五个好”目标要求,具备以下5项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模范地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廉洁自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

2、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队伍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各群团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

3、党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效显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济(业务)工作业绩突出,改革创新力度大,辐射功能强。

4、制度健全,落实好,工作规范,有一套科学的运行机制。党组织活动阵地建、管、用规范,有必要的群众健身活动场地和器材;党建、经济(业务)工作基础资料齐全,整理规范。

5、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党群、干群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好。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制止和打击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活动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措施得力。

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示范点,要根据这5项基本条件,分别制订有具体的示范标准。

第七条 具备申报州级党建示范点条件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县(市)委组织部门、州直三工委提出申请,由县(市)委组织部门、州直三工委严格验收和审核后,再报州党委组织部验收和确定。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典型材料、推荐表;

2、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3、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命名的党建示范点文件;

4、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报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州级党建示范点:

1、未获得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命名的党建示范点称号;

2、不是由州党委或县市党委、州直三工委表彰的“五个好”先进党组织;

3、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有违纪、违法事实的;

4、出现群众越级和集体上访或存在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九条 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要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对申报州级党建示范点的单位逐个进行验收和审核,并逐级向上推荐,经州党委组织部统一验收和审核后,拟定州级党建示范点名单。第十条 州党委组织部和相关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须将拟定的名单在申报州级党建示范点的单位进行时间不少于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州党委组织部将适时进行命名、表彰。

第三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州级党建示范点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由所在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负责。

第十二条 对党建示范点的申报和推荐及考核管理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工作制度。

1、领导联系制度。根据示范点的类型,每个党建示范点都要确定一名县市、州直三工委领导同志,负责联系示范点工作,联系点的领导要经常在示范点上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示范点的工作。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要指定1名组工干部作为示范点联络员,定期到点上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党建示范点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具体抓示范点创建工作。

2、责任落实制度。县市党委、州直三工委要把党建示范点建设纳入党建经济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工作范围,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党建示范点创建任务分解到每个党委班子成员头上,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把手抓一班人的工作责任制。组织部门是党建示范点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基层党委(支部)抓好创建工作,保证创建计划的实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党建示范点建设齐抓共管的局面。

3、督查指导制度。州党委组织部、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要对党建示范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查指导。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根据党建示范点建设情况,要适时召开示范点建设联系会议,研究解决示范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建示范点建设工作平衡、协调、健康开展。要重视总结推广党建示范点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建立党建示范点建设档案,全面记录创建情况,档案要一式三份,示范点创建单位、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各一份,州级党建示范点档案交州党委组织部备份一份。

4、考核管理制度。州党委组织部、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每年对示范点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实行滚动管理,优进劣出。获得州级党建示范点称号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提交自查报告;县(市)委组织部、州直三工委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向州党委组织部提交复查报告;州党委组织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对工作停滞不前、典型示范作用减弱、存在明显不足的,由州党委组织部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有损示范点荣誉称号问题的,撤销其示范点称号,并予以摘牌;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荣誉称号标准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

第十四条 州级党建示范点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上报州党委组织部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党建示范点称号自行终止;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新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党建示范点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各县市党委、州直三工委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党委组织部负责解

《昌吉州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昌吉州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党建示范点管理办法 党建 管理办法 示范点 党建示范点管理办法 党建 管理办法 示范点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