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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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亚湾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为科学构建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开、公正和有序地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切实解决我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我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惠湾〔2012〕89号)的规定,结合大亚湾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2014年我区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分配工作由大亚湾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分配方案、统筹公租房的配租工作,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公租房配租对象的审定、轮候、选房、签订合同等事宜;

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公租房申请人住房情况核定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申请人收入情况核定工作; 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大亚湾区公租房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

区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的住房保障对象调查摸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汽车等资产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查核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情况;

区国土分局:负责查核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土地的情况;

区工商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定程序查核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投资类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情况;区工商分局依法定程序查核证明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情况;

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差核实,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基本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送民政部门审核。

三、申请对象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原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指定一名代表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一套公租房;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通过购房入户进入本区的户籍人员不得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

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本区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4.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上款第1目、第2目条件的年满30周岁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取得本区所属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3.申请前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就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三)公共租赁住房用作引进特殊人才租赁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大亚湾非农户口中高层次引进人才;或在本区工作 3 满1年,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教师、医护人员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不受在本区工作时间的限制),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大亚湾非农户口的人才;属大亚湾区引进的重点企业,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大亚湾非农户口的人才,不受在本区工作时间的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技能鉴定考试来并取得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大亚湾非农户口的操作服务类(工人)人员;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区城镇居住证;

2.在本区城镇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含2年),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单位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含2年);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上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区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满2年但不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

(五)以上四类申请人群拥有的的非住宅(包括商铺、写字楼等)面积按双倍折算为住宅面积计入总面积;

(六)本区户籍人口受大亚湾城市发展需拆迁安置的,4 拆迁安置过渡期间可申请承租公租房,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30日)

1.制定方案。2014年8月1日-8月15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我区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具体的申请分配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编制住房保障政策宣传资料,编印《大亚湾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入户核查记录表》等各类工作表格;大亚湾区民政局制定《大亚湾区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等资料。

2.动员培训。2014年8月15日,对开展住房保障申请登记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街道办、居委会、民政局、房管局等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讲解《公租房管理办法》及受理的工作要求、步骤、内容和各类工作表格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核查的内容,帮助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住房保障政策以及受理申请的具体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3.广泛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2014年8月20日开始,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通过在街道、社区发宣传单、张贴告示、悬挂标语等方式广为宣传,让市民了解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按需申请。

(二)申请、初审和公示阶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20日)

1.申请。(2014年9月1日—10月1日)

超过此时间段受理的申请,将不参加2014年度摇号排序轮候。此后的受理申请工作进入常态化。居委会全年随时受理、审核,每半年组织一次摇号轮候,按房源情况不定期组织分配。

①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直接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房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时,申请人应根据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布的公租房项目地点和建设方案,进行需求登记。

②申请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的特殊人才及共同申请人、动迁移民临时安置群体,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动迁管理部门)提出租住政府公租保障性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动迁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大亚湾区公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核定家庭收入、房产状况申请书》及《申请承诺书》等相关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核定家庭收入、房产状况申请书》及《申请承诺书》,用人单位(动迁单位)在20日内(10月1日前)将上述材料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初审和公示。(10月1日-11月20日)

社区居委会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10月20日前)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差核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将申请材料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11月1日前)基本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公示等资料送民政部门审核(11月20日前)。

申请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的特殊人才及共同申请人、动迁移民临时安置群体,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房产局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11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在用人单位(动迁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11月20日前);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动迁管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住房、收入核定阶段(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月10日)

1.区民政部门应当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12月20日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转区房产管理局。区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复审(1月10日前)。

(四)公示及登记阶段(2015年1月10日—2015年1月30日)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的复审结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满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予以登记,并在区管委会及其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公告登记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五)轮候(2015年1月30日—2015年2月10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申请登记分类,公开摇号排序轮候。已轮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2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变动情况,按申请程序经逐级审 8 核,仍符合条件的,保留原登记及排序号轮候;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六)选房(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5日)轮候到位的,参加抽号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七)签订合同

签署《选房确认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或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购买或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八)完善建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符合审核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并将数据同步录入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网站,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九)备案。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本区的公租房的配租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租房房源分配方案

本次公租房配租工作计划安排配租的房源共122套(属政府回购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结合2013年公租房需求基础调查和我区实际情况,计划分配配租给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套;稳定就业无房职工20套;特殊人才42套;外来务工人员40套。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是大亚湾区第一批开展公租房的大规模集中申请、分配,区住房保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申请、分配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二)为使我区保障性住房分配成为一项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在此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把控好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选房等各个环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此次申请、分配工作任务。

(三)此次集中申请、分配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成员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心,发扬吃苦耐劳、团结互助的精神,严于律己,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杜绝保障性住房分配舞弊现象的出现,共同完成好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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