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_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35号)要求,现对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可以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机构名称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
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查询单》;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1-
手续时,还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查询单》。
二、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
《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套。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姓名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查询单》。
三、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套。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
商品房的通知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购买商品房及房地产项下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三、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购买深圳市预售商品房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须审核由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预售合同上加盖的预售合同备案章,并留存复印件。
四、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买自住深圳市一手房现房及二手房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须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银行专用版)”进行查询,如系统显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已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银行应不予办理结汇手续。如系统显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未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银行应填写“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商品房查询记录函”(附件一),作为核准该个人购房结汇的审核材料一并留存。
五、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外汇资金结汇资金申请材料,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六、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办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购买商品房以个人名义的购房外汇资金结
汇。
七、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申请人应提供经公证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如原买卖合同属于预售合同并已在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解除备案证明(附件二)。
八、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买方为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的住宅类房屋的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申请人除提交登记规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款材料);
(三)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提供的承诺书(附件三),承诺书内容包括此次所购为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住用途。
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应分别在预售系统和产权系统查询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房记录,发
现申请人名下现拥有住宅类商品房的,退文处理。
九、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买方为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的自用办公类用途房屋的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申请人除提交登记规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
(二)境外机构的分支、代表机构出具的所购买办公类用途房屋自用的承诺(附件三)。
十、外汇局及国土房产局将定期组织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违反规定的,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土房产局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