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邦资讯]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中小金融机构_关于鼓励民间资本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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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邦资讯]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实现这部分民间资本的合理、有序流动,是当前实现金融经济稳定、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

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实现金融经济有序稳定和实体经济加快发展。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类金融机构,逐步放宽主发起人的条件限制。扩大主发起人范围,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允许资信良好、资本实力强的非银行业资本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大中型企业、信托公司等成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资产及盈利要求。降低主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扩大股东数,允许政府、企业、个人等作为投资者入股。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要求的不良贷款低于2%的门槛,引入不良资产的保险制度,鼓励缓释风险方面的制度创新。

(二)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型、微型金融机构试点范围。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快民间资本兴办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步伐。着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放宽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放宽在资本金、不良资产、存贷比等方面的限制。

(三)以大力发展社区银行为抓手,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或城乡信用合作社改制。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银行体系结构,壮大中小银行类机构的规模数量。拆分部分国有或地方大型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增资扩股,使其分支机构向社区银行转型。开展城乡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社区银行试点工作,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改制。落实民营金融机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上防范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免除政府最终“买单”的局面,进而落实撤销、破产制度。

(四)推进民间资本参与边缘性金融服务,发展金融中介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行业,全面推进保险行业发展;支持民间资本与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开展合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边缘性金融服务机构,不断创新营运模式。

(五)进一步完善对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对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实行分类和分级监管。密切监控分析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流向。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占股情况,统计和分析民间资本参股或设立金融机构的信贷情况,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六)加快设立专职机构,建立综合考评体系,全力推进政策落实。加强顶层设计,在推进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方面设立专职机构,提高职能和职权,使之成为常效的工作形式和机制,改变目前职能分散、管理不集中、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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