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_公司工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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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皖)也許、傷心发表于2010年05月04日 11:16 阅读(1)评论(0)分类: 税务会计举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一、发生出口退税实际业务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省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7号)的规定,继续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同时区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当地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进项抵扣情况,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二)》第1-3栏或第11栏。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之间的逻辑关系按皖国税函〔2006〕341号的规定执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进项税额汇总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税额”。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认证,填写和报送抵扣清单及纳税申报资料:
1.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再分模块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
3、22-
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以及铁路、海洋、管道、航空等非税控运输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31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将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并申报抵扣的铁路、海洋、管道、航空等非税控运输发票汇总信息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报送《运输发票认证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铁路等运输发票)。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根据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28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将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并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部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购进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所取得的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属抵扣范围的,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根据“认证相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
3、22-
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清单》。
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一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二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三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现行政策,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认定办法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开
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核工作。
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项事项的办理时间。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人权益。
五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
A、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是否独立经济核算总机构的证明及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文件或证明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B、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税务登记表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负责人)、合伙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合伙协议或合同复印件;(4)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税务登记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C、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租赁协议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是否独立经济核算总机构的证明及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文件或证明资料;(6)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并加盖公章;(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工商: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