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_新巴塞尔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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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
1、Basel I
1988.7 《关于同意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
(1)确定资本构成,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
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3)通过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风险业务也纳入资本管理
(4)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之比不得低于
4%。
2、Basel II
2008.6《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加操作风险;在最低资本要求上,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资本−扣除项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保证最低资本要求实现,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
3、Basel III
2010.12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1)严格资本要求,提高资本最低要求,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总资本还是8%不变。增加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使得实际总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0.5%。
(2)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
(3)加强市场约束和公司治理;
(4)缓解银行体系顺周期性。
(5)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风险;
(6)建立跨境银行处置机制
我国
2007.2《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Basel II
(1)分类实施:大型商业银行2010年起,其他行2011年自愿实施;
(2)分层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等进展不一;
(3)分步达标:先开发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再操作风险。重点推进内部评级 2011.4《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重要性银行不低于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10.5%
(2)金融机构杠杆率不低4%。
(3)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
2012.6《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实施,2018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