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要点_经济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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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社会保障 经济法与民法关系:
1、主体地位范围不同;
2、调整对象(财产、人身;经济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
4、立足本位不同(个人利益;社会责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是联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纽带。)。经济权利(管理(经济,经营),依法请求);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有形财务、无形财产、经济行为。企业的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涉外企业与非涉外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以资本构成和投资人的责任形成的不同为标准对企业所做的最基本的,法律上的划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为标准。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德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纽带;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入伙与退伙:入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退伙:合伙人推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个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特征:
1、前提: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条件:以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
3、核心:以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
4、存在:以程序上的特殊独立性。破产法适用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一般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即债务人资产达到何种状况即可进行破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原因仅适于提起重整申请。破产管辖法院: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会计师、资产清算师。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进行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机构。重整: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制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和解制度:是为了阻止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的见面和延期清偿达成协议而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预防制度。和解与重整:
1、和解实在上级主管部门对报申请的企业提出重整后进行;
2、重整是和解前提,重整进行以和解为基础;
3、重整是实现和解目的根本途径。和解与重整协议的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财产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破产宣告: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作出裁定并宣告破产的司法行为。破产清算:指清理破产人的财产,了结与其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使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破产分配: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欠缴前规定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股东能够均为有限责任;资本部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出资转让受法律限制;设立程序简单。条件:人数2-50;出资额≥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名称、机构;公司住所。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额≥注册资本30%。出资义务:足额交纳出资;不得抽回出资;依法验资并具证明。权利:取得公司签发出资证明;查询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出资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有限认缴出资;依法禁止出资;对其他股东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组织机构:权力机构、股东会;经营决策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3-13人);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均负有责任;股东有最低人限、无最高;经营活动具有公平性,设立程序比较复杂。条件:发起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200为发起人,半数在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股东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注册500万以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设立: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可转让上市公司)。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35%以上,其余公开募集。出资:货币≥30%注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产权。合同:又称契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方式:要约、承诺。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要约邀请)。要约构成:是特定人所有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必须标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条件: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需确定可能。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是,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的主张的权利。合同解除:合同生效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是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和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确定合同与摄倖合同;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法人或自然人)注册资本(10万元)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注册资本(无法定要求)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人责任(无限责任)所得税(投资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著作权或版权,邻接权,专利权,发现权,外观设计全,商业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及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专利权的主体: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当相应义务的人。(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外国的单位、个人)专利权客体: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具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有效期: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反动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垄断特征:主体一般是经营者,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行政机关;形成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组织的联合行为;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能力;垄断限制,排斥甚至消除了竞争,目的是为了操纵和控制相关市场,获取商饿垄断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生产者情形免责: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是引起损害和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消费者: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者和生活资料消费者。特征:性质上属生活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只是对自然人而言,不包括社会组织和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国家保护原则;社会监督原则。经营者义务:依法或依约履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障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经营者真实身份;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质量担保;售后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整;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央银行法:调整中央银行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形式对金融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而产生的银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的性质: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推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管理,以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特殊国家机关。法律地位:特殊的国家机关法人;特殊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性(制定、自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调控自主权。)职能:制定和执行国家的信用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诞生:又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证券承销制度:承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承销团:面值超过5000万由承销团来承销。承销证券的销售:证券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保险法:以保险关系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并且实缴货币资本。票据特征:票据时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时要式证券;票据时一种无因证券;流通证券;交易证券;设权证券;债券证券;货币证券;提示证券;返还证券。背书: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同意承担支付汇票所载金额的义务,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认付款的文字记带及签章行为。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认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是无条件的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担任仲裁委员条件: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曾任审判员满8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贸等专业并具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诉讼: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审判监督原则。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社会保障 经济法与民法关系:
1、主体地位范围不同;
2、调整对象(财产、人身;经济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
4、立足本位不同(个人利益;社会责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是联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纽带。)。经济权利(管理(经济,经营),依法请求);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有形财务、无形财产、经济行为。企业的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涉外企业与非涉外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以资本构成和投资人的责任形成的不同为标准对企业所做的最基本的,法律上的划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为标准。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德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纽带;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入伙与退伙:入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退伙:合伙人推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个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特征:
1、前提: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条件:以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
3、核心:以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
4、存在:以程序上的特殊独立性。破产法适用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一般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即债务人资产达到何种状况即可进行破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原因仅适于提起重整申请。破产管辖法院: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会计师、资产清算师。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进行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机构。重整: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制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和解制度:是为了阻止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的见面和延期清偿达成协议而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预防制度。和解与重整:
1、和解实在上级主管部门对报申请的企业提出重整后进行;
2、重整是和解前提,重整进行以和解为基础;
3、重整是实现和解目的根本途径。和解与重整协议的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财产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破产宣告: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作出裁定并宣告破产的司法行为。破产清算:指清理破产人的财产,了结与其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使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破产分配: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欠缴前规定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股东能够均为有限责任;资本部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出资转让受法律限制;设立程序简单。条件:人数2-50;出资额≥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名称、机构;公司住所。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额≥注册资本30%。出资义务:足额交纳出资;不得抽回出资;依法验资并具证明。权利:取得公司签发出资证明;查询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出资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有限认缴出资;依法禁止出资;对其他股东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组织机构:权力机构、股东会;经营决策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3-13人);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均负有责任;股东有最低人限、无最高;经营活动具有公平性,设立程序比较复杂。条件:发起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200为发起人,半数在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股东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注册500万以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设立: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不可转让上市公司)。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35%以上,其余公开募集。出资:货币≥30%注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产权。合同:又称契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方式:要约、承诺。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要约邀请)。要约构成:是特定人所有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必须标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条件: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需确定可能。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是,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的主张的权利。合同解除:合同生效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是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和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确定合同与摄倖合同;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法人或自然人)注册资本(10万元)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注册资本(无法定要求)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人责任(无限责任)所得税(投资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著作权或版权,邻接权,专利权,发现权,外观设计全,商业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及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专利权的主体: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当相应义务的人。(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外国的单位、个人)专利权客体: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具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有效期: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反动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垄断特征:主体一般是经营者,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行政机关;形成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组织的联合行为;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能力;垄断限制,排斥甚至消除了竞争,目的是为了操纵和控制相关市场,获取商饿垄断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生产者情形免责: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是引起损害和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消费者: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者和生活资料消费者。特征:性质上属生活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只是对自然人而言,不包括社会组织和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国家保护原则;社会监督原则。经营者义务:依法或依约履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障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经营者真实身份;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质量担保;售后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整;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央银行法:调整中央银行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形式对金融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而产生的银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的性质: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推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管理,以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特殊国家机关。法律地位:特殊的国家机关法人;特殊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性(制定、自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调控自主权。)职能:制定和执行国家的信用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诞生:又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证券承销制度:承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承销团:面值超过5000万由承销团来承销。承销证券的销售:证券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保险法:以保险关系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并且实缴货币资本。票据特征:票据时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时要式证券;票据时一种无因证券;流通证券;交易证券;设权证券;债券证券;货币证券;提示证券;返还证券。背书: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同意承担支付汇票所载金额的义务,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认付款的文字记带及签章行为。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认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是无条件的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担任仲裁委员条件: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曾任审判员满8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贸等专业并具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诉讼: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审判监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