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_延安市公安局领导成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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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以下同)经费管理工作,杜绝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正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格审批管理。

第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确需财政支付的,要根据出国任务、团组性质、职务类别等不同,采取不同的经费负担形式,并从严掌握,椐实审核。

(一)中省部门组团,出国进行学习、培训、研讨、考察、参展等一般性活动的,其出国费用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

(二)政府组团,出国任务与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负担费用。

1、享有地市级待遇的在职干部及享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财政全额负担境外费用;

2、享有县处级待遇的在职干部及享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财政补助境外费用的80%;

3、其他在职干部,财政补助境外费用的60%。

(三)本市组织的有特别任务的出访、洽谈活动,经费由财政专项核拨,但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出访前牵头部门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发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

(四)对政府组织,应邀公费出国讲学、参加学说交流或发布论文的人员,财政负担其境外费用的50%。

(五)对参与旅行社和经营性机构组团出国,以及其他民间性质组团出访的,费用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三条 属财政负担经费的出国团组申请的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在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可将费用直接预算到派出或组团单位。

第四条 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也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特殊情况确需宴请或赠送的,应连同出国活动一并报批,按财政部有关费用预算标准核定。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公杂费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观光旅游的门票与交通费、个人照相的胶卷和冲洗费、私人购物费,也不得为国内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等,更不得私分公杂费。

第六条 对不按原定出访路线和时间规定,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境外停留时间而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七条 出国团组回国后应有与事先申报项目相符的考察报告或出访工作总结报告,其国外开支原则上要凭发票报销,有些无法取得发票的开支,要由经手人签字,经团组负责人核签后报销。

第八条 各会计核算单位,要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及人员报销的开支进行严格审查,财政、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要加强各项开支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县(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可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延安市财政局负责解决,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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