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公司销售货物但未收取货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已用)_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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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销售货物但未收取货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属于同一地区。最近总公司将一批货物移送到我公司进行销售但该批货物销售时,我公司未收取货款,购货方直接将货款打入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票也由总公司开具。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不需缴纳增值税应由总公司缴纳有关增值税。

——摘录自2014年第一期《中国税务》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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