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三_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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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和征收率
(一)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根据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多少?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试点中适用3%征收率的是哪些情形?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六条、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2〕53号第一条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五)试点地区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应税服务增值税采用何种税率?
根据财税〔2011〕133号第六条规定,试点地区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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