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_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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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旨在支持获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素质拓展,活跃校园文化。为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明确相应的程序及职责,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立项、审批、执行

第二条 项目资助申请与某种类奖学金同时申请。申请人必须是山东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要求学生符合相应规定申请条件外,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第三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活动,主题应围绕学生科研创新、素质拓展,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申请人填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学院予以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推荐名额按要求报送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奖学金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通过审批的资助项目正式立项,由学生处备案,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进行指导和追踪检查落实。

第六条 学生所立资助项目开展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申请人在项目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提交成果报告书(主要内容涉及项目活动概况、经费使用方法与手段、项目完成形式、成果价值、得失经验等)。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发放

第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划拨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申请人在《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申请书》中,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 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学生处审核批准,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相应种类奖学金额度。第九条

项目审批后,可预支经费总额的50%以便开展项目研究;项目成果最终验收优秀,拨发项目剩余50%的经费。对未能按计划开展科研创新和素质拓展活动的,将视其情况缓拨、停拨项目经费,直至撤销资助项目。

第十条 因故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的,学院督促学生要及时清理账目,学校将及时核销有关资助经费;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资助或退赔全部资助金等处罚;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处分,停止资助并取缔相应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因故需要对项目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更换或取消。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项经费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经费使用情况由学生处管理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助终止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将失去奖学金项目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行政处分者;

2、非健康原因而休学者;

3、退学者;

4、学年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不合格)或因学习成绩差而留(降)级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山东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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