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_增值税转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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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消费资料,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 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郑建新:增值税条例修订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2008-12-10记者:李延霞 姜锐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我国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9日表示,与现行增值税条例相比,此次增值税条例修订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郑建新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介绍说,这五个方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相关条款。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补充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郑建新表示,增值税条例修订后,实施细则需要结合修订后的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目前,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
增值税转型带来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
2008-11-13作者:杨涛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国务院决定明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使得近年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这一改革终于走向前台。
迄今为止,增值税转型试点已经历过四个阶段,先后包括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长期以来,这些试点也使改革中的深层问题都显现出来。首先,这种区域试点带来税制和产业的内在割裂效应。一方面,区域型的税制割裂带来很多负面效应,例如在出口退税方面,一些享受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出口企业,其出口地都在不享受增值税试点改革的东南沿海口岸,因此使试点改革的影响更加复杂。另一方面,区域性试点造成的产业割裂,既表现在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的产业竞争地位差异,也包括行业间的不平等,并割裂了产业下游间的税收环境,增加了试点地区产业配套升级的障碍,难以形成产业聚合效应。
其次,区域性试点事实上背离了增值税改革的本质。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具有中性特征。在不断采取区域试点的过程中,实际上把增值税变
成了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存在导致一些地方利益固化的倾向。分地区、分行业进行转型试点的做法,人为割裂了增值税链条,而政策操作中的行业划分和抵扣认定,也增加了寻租行为的空间。这种事实上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符合了国家政策,但也存在“过犹不及”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分割与低效的产业转移,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税制改革目标。这些问题都是未来改革所应注意的,明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是大势所趋,为了使这一改革顺利进行,也应注意转型中各项改革的配套进行。最重要的是调整增值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实现从优惠政策向公平税制的转化,最终达到中性原则,消除重复征税,并有效避免管理上的漏洞,真正体现增值税的公平、中性,保护所有纳税人的应有权益。
再就是改革必须彻底,一是要向真正的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把将纳税人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金彻底给予抵扣,从而有利于抵扣链条完整统一,并且在促进就业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投资的增长,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工艺进步。二是把转型试点拓展到现有纳税行业,并且考虑适时拓展增值税的覆盖面,将服务业逐步纳入征税收范围。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为避免改革过快带来的冲击,也可采取一定的缓冲手段,如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
此外,增值税转型后,原有在生产型增值税制背景下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将进行调整,以避免优惠政策的重复。主要包括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对部分行业和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返和先征后退等政策。
未来,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收入结构变化和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对此,一方面应该尽快改革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弥补增值税转型对地方财力影响的核心手段,另一方面加快地方财产税改革,使地方政府真正获得可持续的财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