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_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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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分别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政策内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上述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二、销售旧货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事项

一、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取消了销售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然人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4%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五、享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固定资产账册、原购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固定资产购入时间的资料复印件;

(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

2、销售旧货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证实所销售货物为旧货的证明材料。

有问有答

问:我公司有一批2006年2月购入的办公用电脑要销售,该批电脑一直由工作人员使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原购入价为4685元/台,现销售价为1943元/台,这批电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使用一年以上;三是销售价格低于原值。按照以往的经验,可以免征增值税,今年实施新增值税条例,请问政策是否进行了调整,我公司的该项销售业务是否仍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原来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即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已经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你公司该笔销售业务应按上述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饲料产品,一直免征增值税,今年1月份买了一台新生

产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由于市场不景气,产品销路不好,现在打算卖掉这台设备,请问是不是要交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制衣厂(一般纳税人),现有十台衣车要销售,这些衣车是2000年购入,由于要进行设备更新,准备卖出,对方说从今年开始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开了一个服装店,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要重新装修,现在将原来的四个橱窗模特销售给另外一个服装店,是不是可以不征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仅指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能免征增值税,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汽车维修店(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套维修工具需要更新,现在要卖出这套工具给另外一个维修店使用,我知道这套工具还可以使用,是不是应按照销售“旧货”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于你所提到的维修工具是自己使用的,不属于“旧货”范围,应按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收增值税。问:我公司有一台设备,2008年为投入新生产线而购入,该设备一直存放在仓库,虽然计入固定资产账册,但由于一直未安装未投入使用,因此没有计提折旧。由于目前经济不景气,生意难做,新生产线计划暂时搁置,准备卖出该设备,请问是否可以按照4%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明确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你公司的设备由于未

计提折旧,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可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销售业务属于销售一般货物,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006年购买的一台设备(已计提折旧500元),售价12000元(含税),请问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该笔销售业务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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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计征增值税政策变化

作者:谷国林上传时间:2009-2-4 0:0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计征、如何计征增值税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规

和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予以免税,不

再区分售价是否超过原值计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

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

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

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

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

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根据日前下发的财税【2009】9号通知明确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

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

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

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以上政策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之相冲突的法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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