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费计算升级说明_文化事业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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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费计算升级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与现有征管系统相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发生了变化,即销售额由含税调整为不含税的增值税销售额。涉及增值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42行次,项目“属于广告业差额纳税减除项目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修改为“属于广告业差额纳税减除项目金额”,填报属于原广告业差额纳税范围,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附表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金额以及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附表三)填报的减除项目金额。
二、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口径调整为(仅涉及广告服务6%、3%品目带征文化事业费的修改):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含税销售额-附表二第42行次金额)*3%,以该金额生成计费金额;
2.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应税服务第1、2、3栏)*3%,以该金额生成计费金额。
3.增值税预缴模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由含税销售额*3%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3%。
《文化事业费计算升级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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