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_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申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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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或短期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农村五保之家和农村敬老院等。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项目,本着公开透明,择优立项的原则,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均可申请。

第四条 省农村幸福院项目按照逐级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民政厅负责全省项目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评审申报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请安徽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应符合《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要求。项目内容主要为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三)项目管理运营方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按照中央下达指标于每年年初向各市、县(区)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二)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

(三)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区)项目进行评审,并汇总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四)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项目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项目申报评审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严格把关,提高申报质量,确保项目实施效益。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成立农村幸福院项目评审组,负责本辖区申报项目的评审和统一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不予申报:

(一)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不属于项目申报范围,不符合申报要求;

(三)申报手续不完备,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资金使用效益高,社会评价好的农村幸福院和贫困地区农村幸福院。

第十三条 项目每年申请评审一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项目方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强监管,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考评,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厅、民政厅。

第十六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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