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点管理规定_存货管理制度盘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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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盘点物资的种类及盘点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与成本有关的物资盘点工作。2 物资种类

2.1 原材料:配套件、钢材、油料、修理备件、低值量耗、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积压物资、废旧物资等。

2.2 半成品:冲压件、焊接总成、漆后货厢等半成品库房中的物资。2.3 在产品:已投入车间但未下线的在产品及未使用的原材料、辅料。2.4 产成品:成品库的商品车、各地经销商存放的周转车及在途的轻卡车。2.5 外委加工材料:公司在外委厂家的原材料、半成品等物资。2.6 废旧物资:办理完入库手续的所有废旧物资。

管理职责

3.1 财务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车间及各库房上半年和年末存货的盘点工作。

3.2 储运处、生产管理处、试制车间负责分管成品车月末的盘点工作。3.3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月份库存物资盘点工作。3.4 各车间负责日常的月份在产品和半成品盘点工作。盘点方法:

4.1 物流库房,自制半成品库房的结帐为25日,当月出入库单据必须记帐,严禁压票据现象发生。

4.2 在盘点之前作好准备工作,各车间、仓库对各种材料、在产品等要分门别类按货运、货架有序摆放,积压物资、代保管物资(盘点期间所购物资按代保管处理)单独摆放、作好标记。4.3 库房保管员和车间材料员对分管物资进行实物盘点,4.4 应以实际盘点数量填报盘点表,不得用帐面数量填报。

4.5 财务处将盘点表以电子版的形式发放到各库房及各车间,各库房、车间在填写盘点表时,要按盘点表所列项目逐一填写。

4.6 委托加工材料应由负责外委加工业务的部门提供明细,并与库房保管员核对品种数量。

4.7 产成品应以入库最后一天为结止日进行静态盘点。按车型、品种、车身编号等进行逐台盘点登记,盘点登记的明细要与合格证标明的车型再次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盘点表报财务处。盘点周转车时,如与辅助帐有差异,核对后立即调整。

4.8 存货盘点中发现盈亏、毁损要单独编制明细表,标明盈亏、毁损的原因,经物管部门保管员、记账员共同复查确认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一式三份报送财务处。库存实物要保证帐帐、帐证、料表相符,杜绝白条子抵库存物资。4.9 财务处对报废物资要认真审核、查明原因,并在盘点中单独标注,并由物资所在部门说明报废原因。

4.10 盘点表填写要完整、准确,并加装封皮、装订成册。制表人、盘点人、负责人要有签字。部门要有盘点工作总结,对盘盈盘亏予以说明。4.11 每年度盘点后,财务处向财务总监报告盘点情况。盘点要求

5.1 上半年和年末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对所有库存物资和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进行实盘。

5.2 不得少盘、漏盘、重盘。盘点时间

6.1 各库房结帐日期25日

6.2 盘点日期28日-----29日,产成品库盘点日为次月1日。6.3 盘点抽查日期30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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