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_最新增值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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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摘自财税[2001]113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56号)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157号)
四、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92号)
五、供暖
自2011年至2015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18号)
六、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20000元)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其他纳税人的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未申请输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