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_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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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

浙编办[2001]3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浙编办[2001]3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计委(计经委)、公安、司法、财政、人事(人事劳动)、劳动、土地管理、地矿、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各海关: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未尽事宜仍按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浙编办[1999]24号)执行。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中编办发[20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计划、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谁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伪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事项的通知

浙编办〔1999〕24号

各市(地)、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人事劳动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技术 监督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的规定,为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合法地位的法定凭证,由县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证书 在使用过程中,除登记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

二、事业单位法人应在核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各项事业活动。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有关方 面根据工作需要查验事业单位身份证明时,事业单位应主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各类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对 年度检验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标有登记管理机关年 号的“验讫”印章后生效。

四、凡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到银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物价、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时,必须出具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用途为:

(一)诉讼、公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证机构对事业单位提起的以及涉及事业单位的民 事诉讼与公证,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

(二)合同、契约。事业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须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确认的法定代表 人作为签约人;非法人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须以其举办主体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签 约人。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刻制印章和申领车证车牌。新设立或更名的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当地 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并到指定刻字点刻制印章;事业单位制作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 文的名称须与证书和印章相一致。事业单位在申领车证车牌时,公安部门应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营业登记。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经事业法人登记后,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企业时,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作为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税务登记。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六)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事宜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证件。

(七)银行开户和贷款。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其他必须的有效证明文件到当 地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事业法人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有关证件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八)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需申报收费项目,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经营服务的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主管地税机关购领发票。

(九)代码标识。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赋予的代码标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有关手续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人事管理。事业单位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办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工资基金年度审核等手续。

(十二)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行政管理以及涉及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法人身份的合法证明。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相关业务领域的使用,是巩固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证书的使用范围还将进一步拓宽,望各部门各单 位在证书使用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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