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流转税种差异比较及其变化原因分析_流转税部分计算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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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流转税种差异比较及其变化原因分析
会计083班 喻先 200808301206
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是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三种税种。下面从这三个主要税种分别比较新旧流转税差异及变化原因。
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
消费税纳税主体有变化,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纳税主体上增加了“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将由实施细则规定。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有变化。新条例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三种产品,只是税收文件的条例化。
税目税率有重大变化。一是对烟类中的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增加从量计征0.003元/支规定,乙类卷烟税率从40%降到30%。二是不再区分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三是新增、调整税目条例化。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但税率保持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调整汽车轮胎税率,由10%下调到3%。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抵扣范围有新变化。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不得抵扣项目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条款。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的扣除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的扣除率,新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采用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运费的扣除率为7%。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如免税项目减少。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五是免税项目范围有所扩大。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列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一免税项目。
增值税转型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现金流与盈利,但整体上对盈利影响并不显著。虽然在1994年也进行过税制改革,但是改革得不彻底。
首先,1994年的税制改革只否定了在商品领域内的产品税并推出增值税,而在交通、建筑、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仍然保留了具有重复征税特征的营业税,使得劳务领域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商品领域。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且在整体上不能相互抵扣,商品和劳务领域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其次,在商品领域内对重复征税的否定也不彻底,其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固定资产投资作为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投入,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如上弊端决定了对增值税进行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如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样,增值税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效果也往往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
增值税改革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即在部分行业中将原有的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征收;第二则在于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即将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扩大至固定资产投资,使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的作用得到更好的体现。截止到目前为止的增值税改革均停留在增值税转型的范畴之内。
综上所述,这次的新旧变化的原因主要是适应增值税转型的改革。